可以行使代位權的債權關系有哪些

導讀: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那么可以行使代位權的債權關系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關于可以行使代位權的債權關系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可以行使代位權的債權關系有哪些
1、只要債權債務關系是合法的,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債權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二、債權人擁有哪些權利
1、當債務人不能或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啟破產程序,以保障債權的實現;
2、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無論債權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或見到人民法院發布的公告,無論是債權人發動的破產程序還是債務人發動的破產程序,債權人均可申請登記并在破產程序中享有同等的權利;
3、債權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參加債權人會議,但有權提前獲知債權人會議召開時間和議事事項,不參加會議并不喪失所應享有的權益,但其享有的表決權取決于債權額的大小;
4、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舉證責任適用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舉證責任原則;
5、債權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實踐中,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申請回避一般是認為審判人員或清算組成員與個別債權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審判人員或清算組成員公正執行職務的,這與普通民事訴訟案件中的當事人申請回避略有不同,應注意加以區別;
6、債權人認為受理破產案件的法無管轄權時,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是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以法定方式提出;
7、對債權人會議的某些決議有異議時,可以申請審理該案的合議庭進行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