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債權歸屬和行使條件是什么

導讀:
代位權的債權歸屬和行使條件是什么(一)債權人須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二)債務人須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是代位權行使的必要條件。至于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發生在合同關系成立之前或者之后,在所不問。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若不及時行使權利,則該權利有消滅或者喪失的可能。但是,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可在履行期屆至前代位行使用權,因為債權人行使此種權利的目的僅在于防止債務人權利的變更或者消滅,而不是代位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那么代位權的債權歸屬和行使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債權歸屬和行使條件是什么(一)債權人須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二)債務人須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是代位權行使的必要條件。至于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發生在合同關系成立之前或者之后,在所不問。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若不及時行使權利,則該權利有消滅或者喪失的可能。但是,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可在履行期屆至前代位行使用權,因為債權人行使此種權利的目的僅在于防止債務人權利的變更或者消滅,而不是代位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關于代位權的債權歸屬和行使條件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的債權歸屬和行使條件是什么
(一)債權人須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
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債權,或者其債權得撤銷、宣告無效、解除,則債權人不能享有代位權。
(二)債務人須對第三人享有權利
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是代位權行使的必要條件。如果債務人對第三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有權利存在但已經行使完畢,則債權人失去了代位權行使的標的,而無法行使代位權。至于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發生在合同關系成立之前或者之后,在所不問。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而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若不及時行使權利,則該權利有消滅或者喪失的可能。例如請求權將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受清償權將因不申報破產債權而喪失。
(四)債務人已陷于遲延
債務定有履行期的,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即構成遲延;債務未定履行期的,經債權人催告后,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才構成遲延。但是,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可在履行期屆至前代位行使用權,因為債權人行使此種權利的目的僅在于防止債務人權利的變更或者消滅,而不是代位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義務。
(五)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目的是保全自己的債權。究竟達何種程度為保全之必要,理論上認為是指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依債的內容以受給付的危險,因而有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以滿足債權實現的必要。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