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確認的債權能行使代位權嗎

導讀:
未經確認的債權能行使代位權嗎《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代位權為債權人的權利,《合同法解釋(一)》于第11條進一步規定了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其他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不能視為合法債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實質要件,應該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在當事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只要能提供證明債權存在的一般證據,如合同、欠條等,法院就應該受理。當事人設立某種債權債務關系后,在未被司法機關確認無效前,雖然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應認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行使代位權。那么未經確認的債權能行使代位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經確認的債權能行使代位權嗎《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代位權為債權人的權利,《合同法解釋(一)》于第11條進一步規定了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其他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不能視為合法債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實質要件,應該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在當事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只要能提供證明債權存在的一般證據,如合同、欠條等,法院就應該受理。當事人設立某種債權債務關系后,在未被司法機關確認無效前,雖然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應認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行使代位權。關于未經確認的債權能行使代位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經確認的債權能行使代位權嗎
《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代位權為債權人的權利,《合同法解釋(一)》于第11條進一步規定了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此條件在實踐中如何把握,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有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確認的債權,才能視為合法債權,才符合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其他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不能視為合法債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實質要件,應該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在當事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只要能提供證明債權存在的一般證據,如合同、欠條等,法院就應該受理。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證據證明債權的存在,不應僅限于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或仲裁確認的債權。主要理由在于,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釋(一)》雖然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合法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但該債權合法應該是法院受理代位權訴訟后,在代位權訴訟中審查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否成立時應審查的內容,并非在立案受理時應該審查的內容。
法院受理代位權糾紛案件,應該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樣,只對有關證據作形式審查,只要當事人提供了證據,證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存在,法院就應立案受理。至于該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合法,應在代位權糾紛審理過程中進一步審查確定。而且,債權債務關系為民事法律關系,債權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按照民事行為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可以隨意設定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設立某種債權債務關系后,在未被司法機關確認無效前,雖然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應認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行使代位權。
行使代位權要注意什么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范圍較窄,僅限于債權。
我國《合同法解釋》(一)第13條規定的代位權客體范圍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第12條同時強調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如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等權利,不屬代位權的客體范圍。顯而易見,除在代位權客體限制方面我國與傳統理論相似外,我國的代位權客體范圍明顯比傳統理論所言狹窄。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單一。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只能通過司法程序行使。我國《合同法》第73條僅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顯然,我國代位權只能以訴訟方式行使。至于仲裁方式、直接行使等手段因法律沒有規定,顯然不予許可。
(三)我國代位權行使的效果適用“直接受償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