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能否產生代位權

導讀:
至于該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合法,應在代位權糾紛審理過程中進一步審查確定。絕大部分當事人的債權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審理確認,如果將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限定于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的債權,則代位權適用的范圍非常狹小,不利于當事人通過行使代位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未經法院審理并且判決確認的債權,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另外,該解釋第18條規定,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該駁回債權人的起訴。那么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能否產生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至于該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合法,應在代位權糾紛審理過程中進一步審查確定。絕大部分當事人的債權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審理確認,如果將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限定于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的債權,則代位權適用的范圍非常狹小,不利于當事人通過行使代位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未經法院審理并且判決確認的債權,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另外,該解釋第18條規定,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該駁回債權人的起訴。關于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能否產生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有人認為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不能產生代位權,也有人認為代位權可以產生。他們各自有不同的理由,那么究竟誰更有說服力呢?下面對于這個問題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代位權為債權人的權利,《合同法解釋(一)》于第11條進一步規定了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此條件在實踐中如何把握,存在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只有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確認的債權,才能視為合法債權,才符合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其他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
文書確認的債權,不能視為合法債權。
另一種意見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實質要件,應該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在當事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只要能提供證明債權存在的一般證據,如合同、欠條等,法院就應該受理。
催天下小編認為,當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證據證明債權的存在,不應僅限于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或仲裁確認的債權。
主要理由是:
1、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釋(一)》雖然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合法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但該債權合法應該是法院受理代位權訴訟后,在代位權訴訟中審查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否成立時應審查的內容,并非在立案受理時應該審查的內容。
法院受理代位權糾紛案件,應該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樣,只對有關證據作形式審查,只要當事人提供了證據,證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存在,法院就應立案受理。
至于該債權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合法,應在代位權糾紛審理過程中進一步審查確定。而且,債權債務關系為民事法律關系,債權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按照民事行為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可以隨意設定債權債務關系。
當事人設立某種債權債務關系后,在未被司法機關確認無效前,雖然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應認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行使代位權。
2、便于債權人及時行使代位權,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在現實生活中。絕大部分當事人的債權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審理確認,如果將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限定于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的債權,則代位權適用的范圍非常狹小,不利于當事人通過行使代位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且,如果只有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債權才能提起代位權訴訟,那么債權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前必須先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確認之訴對債權進行確認,無疑會延長代位權訴訟的時間,大大增加代位權訴訟的成本。
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釋(一)》已經對行使代位權的方式、條件、對象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如果再規定債權必須是經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確定的債權,那么代位權制度的作用將受極大的限制,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
3、從《合同法解釋(一)》第15條和第18條內容分析,可以提起代位權之訴的債權應該包括未經法院審理確認的債權。
《合同法解釋(一)》第15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
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未經法院審理并且判決確認的債權,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另外,該解釋第18條規定,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該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既然債務人可以對債權提出異議,則該債權應理解為沒有經過法院審理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的債權,因為如果該債權經過法院的審理或仲裁機構的審理確定,法院無需再進行審查。
4、代位權訴訟的有關程序,可以保障債務人的合法利益,沒有必要再對債權人的起訴條件做進一步的限制。
合同法規定代位權只能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行使,而且在《合同法解釋(一)》中還規定了債務人對債權提出異議時,法院應該對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應裁定駁回代位權人的請求。該程序可以保障債務人不會被對其沒有合法債權的代位權人代位行使權利,從而保障其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