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合同未經債權人確認 債務應由誰擔

導讀:
貨款交付后,雙方一直未產生實際交易。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王*華收取原告楊*初購煤款10萬元后,已將債務轉移給潘-偉。被告王*華對原告楊*初的賣煤義務轉由潘-偉承受,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王*華返還10萬元及利息的請求不應支持,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此,本案中被告將債務轉移的行為未經債權人確認和追認,債務轉移無效,被告仍應繼續承擔合同責任。現被告收不能履行賣煤合同,理應返還貨款。那么債務承擔合同未經債權人確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貨款交付后,雙方一直未產生實際交易。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王*華收取原告楊*初購煤款10萬元后,已將債務轉移給潘-偉。被告王*華對原告楊*初的賣煤義務轉由潘-偉承受,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王*華返還10萬元及利息的請求不應支持,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此,本案中被告將債務轉移的行為未經債權人確認和追認,債務轉移無效,被告仍應繼續承擔合同責任。現被告收不能履行賣煤合同,理應返還貨款。關于債務承擔合同未經債權人確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原告楊*初與被告王*華經中間人楊*林介紹相識后約定購銷煤炭。2008年3月15日,原告匯給被告購煤貨款10萬元,被告出具了收條給原告,并口頭約定每次拖煤“按總價款的一半付現金,另一半在10萬元購煤款中扣除,直到扣完該10萬元煤款為止”,收條上并有另外字跡注明:5300大卡,價430元/T,楊*林拖煤,經查明,該字跡為原告楊*初自己所寫。貨款交付后,雙方一直未產生實際交易。由于王*華所在煤礦的其他股東不同意將煤運給楊*初,2008年4月9日王*華將10萬元轉給第三人潘-偉,約定以后由潘-偉(四仔煤礦的股東)向楊*初銷煤,雙方簽訂“原煤購買協議”。之后,原告收到楊*林拖運的四仔煤礦煤一車,于2008年5月25日及2008年6月23日原告分別支付價款6250元、5300元結清該車煤款,后再未進行交易。2008年12月18日,在多次催被告發貨無果后,原告向蓮花縣公安局舉報被告行為屬詐騙。2009年元月19日,原告楊*初以被告王*華不履行賣煤合同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責令被告返還貨款10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貨款利息支付一萬元利息損失。
【分歧】
債務轉移后,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應由誰返還貨款?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王*華收取原告楊*初購煤款10萬元后,已將債務轉移給潘-偉。被告王*華對原告楊*初的賣煤義務轉由潘-偉承受,原告起訴要求被告王*華返還10萬元及利息的請求不應支持,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合同債務并未發生轉移,被告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理應返還10萬元貨款,并應賠償自2008年12月19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的利息。
第三種意見:原告楊*初與被告王*華雙方的約定中對煤的質量和價格等主要內容都無具體約定,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中缺乏主要條款,合同并未成立,被告王*華因合同取得的貨款應當予以返還。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從合同形式上看,盡管以書面形式表現的字條上所注明的字跡“5300大卡,價430/T,楊*林拖煤”是楊*初個人所寫,未經被告確認,但就以此認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缺乏主要條款而不成立是不妥的。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方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該采用書面形式,其他合同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此案中,原、被告在口頭約定進行買賣煤的交易后,原告向被告給付了部分貨款,即是對合同內容的認可和履行。況且字條上的字跡是原告自己所寫,雖未經被告確認,但原告作為積極支付貨款的買方,應該已經向對方告之所需煤應達到的質量,并在對方答應能提供此質量的煤后才支付貨款。以此推定,原、被告雖然沒有書面形式的買賣合同,但雙方應該在口頭上已經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雙方簽定的合同應該是合法成立并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