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產生原因,起訴要具備什么條件

導讀:
因此,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只要當事人提供了債權存在相應的證據,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理,債權是否合法,在訴訟中再予審查確認。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那么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產生原因,起訴要具備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只要當事人提供了債權存在相應的證據,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理,債權是否合法,在訴訟中再予審查確認。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產生原因,起訴要具備什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的產生原因有哪些,起訴要具備什么條件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合法屬于實體內容,不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強制性審查要件,只要債權人起訴時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存在,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至于債權合不合法應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
按照《民訴法》關于起訴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對證據作形式上審查,只要當事人提供證明債權存在的證據,符合《民訴法》有關受理案件的規定,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如果所有債權都需先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審理確認其合法性,無疑會增加代位權訴訟成本,使代位權制度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因此,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只要當事人提供了債權存在相應的證據,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理,債權是否合法,在訴訟中再予審查確認。
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幾種情形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關于債務人對于第三人權力的范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僅限于到期債權,過于狹窄,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該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效能。有鑒于此,對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到期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應采取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于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