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行使要具備什么條件

導讀:
人與人之間經常會因為經濟上的瓜葛而產生糾紛,哪怕是與特別好的同伴都會出現類似的情況。那么,債權人代位權行使要具備什么條件呢?我相信你一定會對這些問題產生濃厚的興趣。今天網的小編就帶你了解與它相關的
人與人之間經常會因為經濟上的瓜葛而產生糾紛,哪怕是與特別好的同伴都會出現類似的情況。那么,債權人代位權行使要具備什么條件呢?我相信你一定會對這些問題產生濃厚的興趣。今天網的小編就帶你了解與它相關的法律規定。下面,請看詳細介紹。
一、債權人代位權行使要具備什么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代行債務人的權利,代行者如果與被代行者之間沒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則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礎。”[12]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債權人訴請行使代位權的案件時,首先應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債務人對第三人須享有權利。而且兩者存在,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這時的第三人才能成為次債務人。如果債務人對他人無權利存在,或者權利已經行使完畢,債權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關,也不得對該第三人行使代位權。
3、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我國《合同法》規定,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因此,“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債務人現有的債權,而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13]或非現實存在的權利。這些權利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如對結婚生子的否認權、撫養請求權等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是不能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盡管這些權利的行使可以間接地會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產生,然而這類權利的行使與權利人本人的意愿是有緊密聯系的,所以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另外,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權利,對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權利,如賭債等,不應當代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的必要條件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那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如何認定?有人認為,其表現是:期限到來時根本不主張權利或延遲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已經向第三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則不能認為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14]這一界定,比較好地表述了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表現,但仍不夠完善。筆者認為,認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應當同時具有三個要件:應行使、能行使、不行使。其中應行使,是指債務人若不行使,則其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可能會消滅或喪失。所謂能行使,是指客觀上債務人有能力行使權利。當然,“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此時其權利應由破產管理人行使,債務人此時是不能行使其相對第三人的債權。”[15]所謂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地不行使權利。當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時,可以認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此外,[16]“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
5、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當債務人沒有遲延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對于是否以履行遲延作為代位權成就的必要條件,我國《合同法》沒有明文規定。現行《合同法》第73條僅規定了“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的債權。”筆者認為,如何在法律上界定對于債權人代位權,其最直接的依據就是債務人遲延履行。而以履行遲延作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有利于協調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關系。不然的話,在債務人遲延履行之前,就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沒有人敢于負債。因此,法律應當保證在債務關系雙方約定的履行期完成之前,債務人擁有活動自由,可以從容地行使權利,或籌措其他,以備屆時清償債權,此時債權人不得隨意干涉債務人的活動,而履行期屆至,經催告債務人仍不為履行,又怠于行使其權利,且無資力清償其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此時始應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賦予債權人代位權,以保全其債權。”
6、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筆者認為,當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依債的獲得滿足的危險,債務人始能行使代位行使權以實現債權的保全。若在債務人確有資力償債情況下,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有違《合同法》的第73條的本意。比如,”當債務人資力雄厚,即使逾期不履行債務,并且怠于行使權利致使其財產總額減少,但其財產仍足以充分清償其債務,并未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則不得行使代位權,而只能訴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二、法律特征
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
代位權不能脫離債權人的債權而存在,是依附于債權的一種特別權利,隨債權的產生、移轉和消滅而產生、移轉和消滅。代位權與代位追償權不同。代位追償權通常是指在連帶之債中某一連帶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后,即取代了債權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債務人償還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的權利。代位追償權是主權利,債權產生的時候,代位追償權并不同時產生,只有在債權因保證人、其他連帶債務人等履行了債務而消滅的時候,保證人及已負清償債務責任的債務人才對原債務人或未負清償債務責任的債務人產生代位追償權。
(二)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權利。
代位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時所行使的權利,盡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法律賦予債權人直接追索次債務人的權利,這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而且具有實體意義,即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創設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旦提起代位權訴訟,則可越過債務人而將次債務人視為債權人的債務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目的僅在于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而非是以強制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直接使債權得到滿足為目的(如申請訴訟保全、強制執行等)。因此,代位權是一項實體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
(三)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自己的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是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這種權利來源于法律的規定,屬于債權人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債權人以債務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因而,債權人代位權不同于代理權。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的權限是委托受權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范圍之內,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后產生的法律效果歸于被代理人。
三、債權人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應向誰清償債務,即債權人可否直接受領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因為第三人對于債權人本無給付義務,債權人也沒有受領清償的權利。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雖然可以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利益不得專供自己債權的清償,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所受領的財產利益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在有多數債權人的情形下,則只能依強制執行程序受償。但對此問題司法解釋做出了如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并不是任何債權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權的,它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以上就是小編的資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債權人代位權行使要具備什么條件。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