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決到期債權與代位權

導讀:
所謂已決到期債權,是指已經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書確認的,且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的債權。因此,不能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排除了已決到期債權可以作為代位權的標的這種情況。在上述兩個案例中,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已決的到期債權主張行使代位權,并不違反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在債務人無其它財產可清償其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的這種行為無疑損害了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只有賦予債權人對這種債務人的已決到期債權的代位申請權,才能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已決到期債權與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已決到期債權,是指已經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書確認的,且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的債權。因此,不能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排除了已決到期債權可以作為代位權的標的這種情況。在上述兩個案例中,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已決的到期債權主張行使代位權,并不違反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在債務人無其它財產可清償其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的這種行為無疑損害了其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只有賦予債權人對這種債務人的已決到期債權的代位申請權,才能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關于已決到期債權與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已決到期債權,是指已經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書確認的,且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的債權。已決到期債權能否成為代位權的標的,正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問題。
法理與現實
合同法設立債的代位權制度,其目的就是用法律的形式對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給予充分的保護。這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維護交易安全的一個重要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在適用合同法時,應當充分理解其立法精神。合同法本身對“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表現形式并未加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雖對“怠于”作了解釋,但這種解釋不應當看成對“怠于”表現形式的窮盡。因此,不能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排除了已決到期債權可以作為代位權的標的這種情況。而且,執行程序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程序,如果債務人對其到期債權只提起訴訟或仲裁,法律文書生效后卻不申請執行,仍然可以認為其沒有完全“以訴訟方式”主張權利,則仍可認定是一種“怠于”的表現。在上述兩個案例中,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已決的到期債權主張行使代位權,并不違反合同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