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決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與對未決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對已決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與對未決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的區別是什么對已決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與對未決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的區別在于是否需要再次提起訴訟。首先,債務人的已決到期債權是經法律程序確認的債權,因此,債權人對次債務人無須再提起訴訟。其次,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代位申請已無提出異議的權利。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那么對已決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與對未決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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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決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與對未決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的區別是什么
對已決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與對未決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的區別在于是否需要再次提起訴訟。
首先,債務人的已決到期債權是經法律程序確認的債權,因此,債權人對次債務人無須再提起訴訟。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經通過訴訟程序或仲裁程序確認,則債權人應可直接代位申請執行;如果該債權尚未經過法律程序確認,則債權人應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確認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在裁判文書生效后,方可申請代位執行。
其次,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代位申請已無提出異議的權利。因為該債權已經法律程序確認,這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及《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情況是完全不同的。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