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怠于行使逾期債權的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

導讀:
債權人代位權的定義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屬于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這種權利來源于法律的規定,屬于債權人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債權人以債務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因而,債權人代位權不同于代理權。那么債務人怠于行使逾期債權的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代位權的定義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屬于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這種權利來源于法律的規定,屬于債權人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債權人以債務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因而,債權人代位權不同于代理權。關于債務人怠于行使逾期債權的債權人能否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受世界的影響,債權人不會主動向債務人主張債權,這往往會導致相應的法律問題,債權人應當正確認識自己的權利,那么借款人怠于行使債權擔保人能否免除責任呢?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4、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代位權的定義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屬于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
代位權不能脫離債權人的債權而存在,是依附于債權的一種特別權利,隨債權的產生、移轉和消滅而產生、移轉和消滅。代位權與代位追償權不同。
代位追償權通常是指在連帶之債中某一連帶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后,即取代了債權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債務人償還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的權利。代位追償權是主權利,債權產生的時候,代位追償權并不同時產生,只有在債權因保證人、其他連帶債務人等履行了債務而消滅的時候,保證人及已負清償債務責任的債務人才對原債務人或未負清償債務責任的債務人產生代位追償權。
(二)債權人代位權是實體權利。
代位權是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害及債權人的權利實現時所行使的權利,盡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法律賦予債權人直接追索次債務人的權利,這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而且具有實體意義,即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創設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權利義務關系,一旦提起代位權訴訟,則可越過債務人而將次債務人視為債權人的債務人。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其目的僅在于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增大債權的一般擔保資力,而非是以強制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直接使債權得到滿足為目的(如申請訴訟保全、強制執行等)。因此,代位權是一項實體權利,而非訴訟上的權利。
(三)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自己的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是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這種權利來源于法律的規定,屬于債權人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債權人以債務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因而,債權人代位權不同于代理權。
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的權限是委托受權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范圍之內,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后產生的法律效果歸于被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