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債權人能否代為行使

導讀:
案情簡介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債權人能否代為行使A銀行稱其對B公司享有合法債權B公司應歸還A銀行貸款本金120萬元并應償付利息B公司對被告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債權公司應支付B公司欠款1298355元并應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賠償利息損失B公司除此債權以外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對A銀行債務B公司怠于行使其債權已對A銀行造成損害故A銀行可依法行使代位權。法律賦予債權人代位權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采用消極行為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保障債權人的債權。據此原審法院將余忠列為程序和實體意義上的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并無不當。那么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債權人能否代為行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債權人能否代為行使A銀行稱其對B公司享有合法債權B公司應歸還A銀行貸款本金120萬元并應償付利息B公司對被告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債權公司應支付B公司欠款1298355元并應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賠償利息損失B公司除此債權以外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對A銀行債務B公司怠于行使其債權已對A銀行造成損害故A銀行可依法行使代位權。法律賦予債權人代位權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采用消極行為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保障債權人的債權。據此原審法院將余忠列為程序和實體意義上的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并無不當。關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債權人能否代為行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債權人能否代為行使
A銀行稱其對B公司享有合法債權B公司應歸還A銀行貸款本金120萬元并應償付利息B公司對被告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債權公司應支付B公司欠款1298355元并應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賠償利息損失B公司除此債權以外已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對A銀行債務B公司怠于行使其債權已對A銀行造成損害故A銀行可依法行使代位權。此外被告余忠分別以其所有兩套房產和寶馬汽車為公司上述欠款提供了擔保A銀行可代位行使第三人B公司的擔保物權。綜上請求判令公司向A銀行清償120萬元及利息請求判令A銀行有權以拍賣、變賣抵押物、質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公司應付A銀行的欠款。
法院判決有權代為行使擔保物權
B公司為公司墊付資金應視為公司向B公司的借款該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金融法規的規定應確認無效。公司應返還B公司借款本金并根據過錯責任賠償相對人的損失但已計付的貸款利息不應計入債權范圍即公司應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賠償損失。A銀行能夠代位行使擔保物權。法律賦予債權人代位權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采用消極行為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如否定擔保物權為代位權客體根據法律對代位權行使效果的規定A銀行及B公司就均不能再向余忠主張擔保物權不符合代位權制度的目的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其中包括處分上的從屬性不能離開債權而單獨處分。A銀行有權代位行使B公司的擔保物權。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能否優先受償債務
我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未作禁止性規定。設定擔保物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即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時擔保權人有權通過處分擔保物以獲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其債權。擔保權人對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主要是擔保物的價值變現而非取得擔保物權的所有權其本質在于保障債權的實現。因此在本案中擔保物權作為債權的附屬權利可以成為代位權的客體。據此原審法院將余忠列為程序和實體意義上的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并無不當。本案所涉余姚路585號603室房產作為余忠和其妻的共同財產余忠和其妻對該共有房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以共有物提供擔保的雖須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基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及現有房地產權證上的記載B公司有理由認為余忠的妻子應當知道余忠的抵押行為及該抵押行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現余忠沒有證據證明其在辦理抵押手續時已盡充分告知義務且B公司在取得系爭房產的抵押權時系出于善意故B公司取得的抵押權合法有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交付的動產是質權成立與存續的要件。雖然余忠在給B公司的抵押書中明確擔保為“抵押”但是合同性質的認定應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及合同的履行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