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到期債權與代位權

導讀:
所謂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簡言之,行使代位權,必須提起特定的代位權之訴,否則代位權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無法得以實現。到期債權與權利救濟債權保護是良好風俗的體現,代表著法律善意的價值取向,而司法作為權利救濟的重要途徑,理應對已決到期債權進行保護。依此條規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判決生效,債權到期后,債權人仍應向審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訴的法院申請執行,而該法院則可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那么再論到期債權與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簡言之,行使代位權,必須提起特定的代位權之訴,否則代位權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無法得以實現。到期債權與權利救濟債權保護是良好風俗的體現,代表著法律善意的價值取向,而司法作為權利救濟的重要途徑,理應對已決到期債權進行保護。依此條規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判決生效,債權到期后,債權人仍應向審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訴的法院申請執行,而該法院則可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關于再論到期債權與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我國關于代位權的行使程序也有法可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至二十二條,具體細致地規定了代位權的行使程序,包括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審理等,應是一個完整、明晰的訴訟程序。簡言之,行使代位權,必須提起特定的代位權之訴,否則代位權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無法得以實現。
到期債權與權利救濟
債權保護是良好風俗的體現,代表著法律善意的價值取向,而司法作為權利救濟的重要途徑,理應對已決到期債權進行保護。
《已文》也正是基于此,方提出了創立代位執行權的構想。實際上,在現存法律體系中,已對妥善解決債務人怠于履行問題作了較完善的規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依此條規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判決生效,債權到期后,債權人仍應向審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訴的法院申請執行,而該法院則可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使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