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保全特點有哪些

導讀:
可見,債權的保全是合同的對外效力的體現。債權保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兩種,即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與撤銷權。這兩種權利在保全債權的功能上有所不同。保全的目的旨在對責任財產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保持,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正當減少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的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也就是說,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都可以采取債的保全措施。在合同生效以后,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除對于特定的債權人沒有擔保物權的以外,都應當用來保證債權人實現其債權。責任財產不僅為某一債權人的擔保,而且應成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
合同債權保全特點有哪些
(1)債權的保全是合同對外效力的體現。但這一制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債的相對性規則。如前所述,根據債的相對性和合同相對性原理,債權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況卞,因債權人與第三人實行一定的行為致使債務人用來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此時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允許債權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涉及到了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對第三人產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可見,債權的保全是合同的對外效力的體現。
(2)債權保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兩種,即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與撤銷權。這兩種權利在保全債權的功能上有所不同。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稱為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保全的目的旨在對責任財產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保持,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正當減少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由于法律賦予債權人享有撤銷權和代位權,從而擴張了債權的權能,使債權在主要具有請求權的內容以外,還具有保全的權能以及其他的權能(如解除的權能等)。
(3)債權的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也就是說,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畢之前,都可以采取債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間,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或實施不正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且對債權構成危害時,法律就允許債權人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也可以采取這一措施。
(4)債權的保全旨在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在合同生效以后,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除對于特定的債權人沒有擔保物權的以外,都應當用來保證債權人實現其債權。也就是說,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應成為其清償合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財產,簡稱為責任財產。責任財產不僅為某一債權人的擔保,而且應成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可見,責任財產的增減對債權的實現關系十分重大。
實現債權的方式有哪些
實現債權通常有以下方式:
(一)債務人現金履約;
(二)債務人實物履約;
(三)債權人轉讓債權;
(四)債權人的互易債權;
(五)出資不實追究股東的出資責任;
(六)申請債務人破產;
(七)追繳被抽逃的資產;
(八)代債務人行使到期債權;
(九)行使撤銷權。
上述方法一步一步深入,難度也在不斷加大,債務人惡意規避債務行為往往隱藏得較深,只有在認真清算時才能明確地呈現出來。私法實行自治,這是客觀要求。司法機關沒有過多的精力干預,工商部門的形式上的監管對債務人的消滅沒有實質的效果。
債務人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獨立經營,作為平等主體的債權人不可能滲入得很深,很多的企業破產或是解散沒有真正的經過清算,債務人自生自滅,甚至突然蒸發,受到損害的只能是債權人。因此在對方還有能力償還時采取必要的手段盡可能簡化程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國家有法律,當事人之間也有協約,但當事人總還是有行業風險,也有合作伙伴有意無意轉移的風險。公司作為市場主體在做好清欠處理,同時建立好企業自己的信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構成一個體系,對合作伙伴靜態的考察、動態的跟蹤,通過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比較以前的屏障,商帳催討作為交易后的關卡,最大限度規避企業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