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的債權人能否申請參與分配?

導讀:
而終局執行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僅要查封、扣押,而且要拍賣、變賣,對申請執行人進行清償,為保證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法律準許他們參與分配。執行交付后,被執行財產的所有權由債務人移送到執行債權人,其他債權人無申請參與分配的理由,但如債務人還有未受清償的財產,其他債權人則可就此財產申請參與分配。那么訴訟中的債權人能否申請參與分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終局執行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僅要查封、扣押,而且要拍賣、變賣,對申請執行人進行清償,為保證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法律準許他們參與分配。執行交付后,被執行財產的所有權由債務人移送到執行債權人,其他債權人無申請參與分配的理由,但如債務人還有未受清償的財產,其他債權人則可就此財產申請參與分配。關于訴訟中的債權人能否申請參與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7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進一步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其他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在我國,企業法人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實行破產還債。而公民或者其他組織資不抵債的,卻不能破產還債,為保證公平受償,只能準許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6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因此,企業法人已經撤銷、注銷、歇業,其主體資格已經喪失,自無再依破產程序而使其喪失主體資格的必要。
2、被執行人有多數債權人
如果被執行人只有一個債權人,即使資不抵債,也不發生參與分配問題。
3、多數債權人的債權均為金錢債權
參與分配,是其他債權人就執行所得金額要求共同受償,因此強制執行的債權和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同為金錢債權。交付特定物、為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執行,沒有金錢可供分配,且就債權的性質而言,只能由申請執行人獨占,不能由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
4、已經開始的執行必須是終局執行
執行,按是否對申請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清償為標準,分為保全執行和終局執行。保全執行是用查封、扣押等手段限制被執行人處分其財產,并不對申請執行人進行清償,因此也就不發生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而終局執行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僅要查封、扣押,而且要拍賣、變賣,對申請執行人進行清償,為保證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法律準許他們參與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1條第2款規定,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執行。
5、被執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財產被法院因執行而查封、扣押、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所有債權,其他債權人可以分別受償,沒有必要參與分配。
6、其他債權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根據
執行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書為根據的強制清償程序,沒有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的人,不具備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不能強制實現其債權,因此也就不能參與分配。
7、參與分配的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完畢前提出
參與分配制度也像其他任何制度一樣,只能做到有限的公平。執行完畢前申請的債權人之間是公平的,而執行完畢后申請的債權人就無法得到財產。執行程序的開始,是指為實現第一個債權人的債權而進行的執行程序,自執行法院接到申請執行書或移送執行書開始。所謂執行完畢,應以執行法院執行所得交由債權人收受時為準。執行交付后,被執行財產的所有權由債務人移送到執行債權人,其他債權人無申請參與分配的理由,但如債務人還有未受清償的財產,其他債權人則可就此財產申請參與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