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具備什么主要條件

導讀:
其五、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其六、必須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至債務人財產被執行前申請參與分配。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那么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具備什么主要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其五、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其六、必須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至債務人財產被執行前申請參與分配。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關于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具備什么主要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咨詢: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必須具備哪些主要條件
律師回答:
其一、執行債務人必須是公民或其他組織。
其二、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
其三、數個債權人均已取得執行根據或已經起訴
其四、債權人的債權須均為金錢債權或者已經轉換為金錢請求的債權。
其五、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其六、必須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至債務人財產被執行前申請參與分配。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
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
第六十八條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
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