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怎么處理

導讀: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
一、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怎么處理
1、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1)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
(2)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一條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二、法院制作財產分配方案的依據原則是什么
參與分配制度存在于同一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且已取得執行依據的案件中,在執行工作中已被實際應用,然而如何正確運用該制度,需要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2、各債權人的債權必須是金錢債權;
3、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這是實行參與分配的實質要件);
4、申請參與分配的申請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
5、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6、申請人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申請。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