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參與分配制度的條件有哪些

導讀:
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滿足所有債權的情況下,為了解決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與矛盾,法律上就產生了參與分配制度,即由實際處置該財產的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分配原則和比例在債權人中進行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它是一種特殊的平等保護多個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執行制度。主持分配法院應當根據參與分配的債權數額以及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范圍具體分配方案并制作分配表。分配方案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案件申請人、所有申請參與分配的權利人及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那么債權人參與分配制度的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滿足所有債權的情況下,為了解決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與矛盾,法律上就產生了參與分配制度,即由實際處置該財產的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分配原則和比例在債權人中進行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它是一種特殊的平等保護多個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執行制度。主持分配法院應當根據參與分配的債權數額以及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范圍具體分配方案并制作分配表。分配方案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案件申請人、所有申請參與分配的權利人及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關于債權人參與分配制度的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參與分配制度是民商事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滿足所有債權的情況下,為了解決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與矛盾,法律上就產生了參與分配制度,即由實際處置該財產的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分配原則和比例在債權人中進行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它是一種特殊的平等保護多個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執行制度。
一般認為,債務人的財產是全體債權人所有債權的共同擔保,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執行程序中適用參與分配制度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債務人一般應當是公民和其他組織,特殊情形下可以是企業法人。
(二)債務人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三)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依據或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
(四)債權必須是金錢債權。
(五)參與分配的申請須于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提出。
除此之外,按照法律規定,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執行法院適用參與分配程序一般應包括以下程序:
(一)權利人提出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和理由,并附有執行根據申請人提出參與分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執行依據等材料。
(二)主持分配法院進行資格審查。主持參與分配的法院收到參與分配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
(三)確定分配方案并通知相關權利人。主持分配法院應當根據參與分配的債權數額以及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范圍具體分配方案并制作分配表。分配方案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案件申請人、所有申請參與分配的權利人及被執行人。
(四)審查處理參與分配異議。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一是對債權人參與分配人的資格提出異議,二是對分配的順序、比例提出異議。
(五)實施分配方案。主持分配法院依據分配方案將被執行人財產分配給相關債權人。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分配給各債權人后,被執行人對其剩余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