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否構成重復訴訟

導讀: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那么代位權是否構成重復訴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關于代位權是否構成重復訴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代位權是否構成重復訴訟
1.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行使代位權,不會構成重復訴訟。
2.重復訴訟是指法院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后,當事人以同樣的理由再向法院起訴。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