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是否以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為前提

導讀:
代位權訴訟是否以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為前提代位權訴訟是否以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為前提,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未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那么代位權訴訟是否以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為前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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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訴訟是否以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為前提
代位權訴訟是否以向債務人提起訴訟為前提,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未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