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和債務人訴訟都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代位權訴訟和債務人訴訟都是怎么規定的代位權訴訟的訴訟主體和債務人的訴訟地位相關法律頒布以后,關于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是否必須參加訴訟,其參加訴訟時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等問題,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引起了廣泛的爭論。《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那么代位權訴訟和債務人訴訟都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和債務人訴訟都是怎么規定的代位權訴訟的訴訟主體和債務人的訴訟地位相關法律頒布以后,關于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是否必須參加訴訟,其參加訴訟時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等問題,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引起了廣泛的爭論。《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關于代位權訴訟和債務人訴訟都是怎么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訴訟和債務人訴訟都是怎么規定的
代位權訴訟的訴訟主體和債務人的訴訟地位相關法律頒布以后,關于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是否必須參加訴訟,其參加訴訟時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等問題,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引起了廣泛的爭論。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應該將債務人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債務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3)應該將債務人列為共同原告;
(4)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可因案而異,但并非當然的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債務人如果參加訴訟,既可為原告,也可為被告,可以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可以為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