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判決怎么執行

導讀:
代為權訴訟判決怎么執行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確定債權人的代位權成立后,在次債務人向代位權人清償前,該債權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應該作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人的債權的擔保。但該規定應該理解為在代位權訴訟中,為了便于保障債權人的債權,提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對代位權的行使與強制執行合并判決,并非賦予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債權以優先權。在債務人宣告破產的情況下,代位權的行使因之中斷,尚未執行的全部財產及尚未清結的。那么代位權訴訟判決怎么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為權訴訟判決怎么執行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確定債權人的代位權成立后,在次債務人向代位權人清償前,該債權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應該作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人的債權的擔保。但該規定應該理解為在代位權訴訟中,為了便于保障債權人的債權,提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對代位權的行使與強制執行合并判決,并非賦予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債權以優先權。在債務人宣告破產的情況下,代位權的行使因之中斷,尚未執行的全部財產及尚未清結的。關于代位權訴訟判決怎么執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為權訴訟判決怎么執行
法院審理作出判決確定債權人的代位權成立后,在次債務人向代位權人清償前,該債權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應該作為債務人的所有債權人的債權的擔保。依照債權平等的原則,債權人的債權,除具有優先受償權(如有擔保物權或法定優先權)者外,無論發生時間先后,原因如何,數額多寡,均應該得到平等受償。
雖然《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子消滅。”但該規定應該理解為在代位權訴訟中,為了便于保障債權人的債權,提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對代位權的行使與強制執行合并判決,并非賦予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的債權以優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