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及權利義務是怎樣的

導讀:
但由于代位權訴訟的特殊性,債務人實際上是以失去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方式,來承擔對債權人的債務責任。因此,建議對債務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時的權利作專門的司法解釋,規定沒有支付義務的債務人也可以就債權人的代位權,提出上訴,甚至申訴。在代位權不成立的前提下,債權人當然不能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提出獨立的請求卻可以獲得支持。那么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及權利義務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由于代位權訴訟的特殊性,債務人實際上是以失去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方式,來承擔對債權人的債務責任。因此,建議對債務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時的權利作專門的司法解釋,規定沒有支付義務的債務人也可以就債權人的代位權,提出上訴,甚至申訴。在代位權不成立的前提下,債權人當然不能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提出獨立的請求卻可以獲得支持。關于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及權利義務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至于債務人通過什么途徑成為第三人并非關鍵,因為即使是被動地列為第三人的債務人,也可以提出其獨立的訴訟請求。具體情況分別如下:
1、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若債務人對債權人、次債務人沒有提出訴訟請求,而僅是對債權人、次債務人的請求提出抗辯、異議,或者支持其中一方的意見,則此時的債務人無疑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按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66條的規定,債務人沒有管轄異議和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撤訴的權利。
《意見》第66條還規定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當債務人被判決直接向債權人或次債務人承擔債務責任時,可以提出上訴。
然而在代位權訴訟中,一般只判決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債務人無需承擔支付責任。但由于代位權訴訟的特殊性,債務人實際上是以失去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方式,來承擔對債權人的債務責任。
這種情況下,如不允許債務人上訴,則債務人對債權人代位權的異議就得不到二審程序的充分保障,這對債務人來說是很不公平的。
因此,建議對債務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時的權利作專門的司法解釋,規定沒有支付義務的債務人也可以就債權人的代位權,提出上訴,甚至申訴。
2、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債務人無論是主動(起訴、申請),或者被動(被債權人要求、法院追加)地參加代位權訴訟,成為第三人,都可以按《意見》第156條的規定,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對債權人或次債務人提出獨立的請求,以抵銷債權人的債權,或爭取直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利益,避免因債權人的代位權請求敗訴而導致自己對次債務人的請求權喪失。
此時,即使是原來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債務人,也會轉變地位,成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與其他當事人平等的訴訟權利。
有獨立請求權的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請求如果成立,例如與債權人的債權部分或全部抵銷,則導致代位權數額的減少或代位權消滅。在代位權不成立的前提下,債權人當然不能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提出獨立的請求卻可以獲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