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導讀:
在代位權訴訟中,代位權債權人列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基本形成共識。但是,要指出的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的訴訟實施權應當受到限制。正由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代位權債權人才提起代位權訴訟。也就是說,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處于被動的地位,并沒有積極介入訴訟,不符合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其是主動要求參加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概念。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本來是作為原告的,是由于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使其利益受損而提起的訴訟,但由于提起代位權訴訟后,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的新的訴訟,竟又成了自己債務的被告,這樣一來是荒唐的。那么代位權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代位權訴訟中,代位權債權人列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基本形成共識。但是,要指出的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的訴訟實施權應當受到限制。正由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代位權債權人才提起代位權訴訟。也就是說,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處于被動的地位,并沒有積極介入訴訟,不符合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其是主動要求參加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概念。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本來是作為原告的,是由于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使其利益受損而提起的訴訟,但由于提起代位權訴訟后,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的新的訴訟,竟又成了自己債務的被告,這樣一來是荒唐的。關于代位權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代位權訴訟中,代位權債權人列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基本形成共識。從代位權的概念來看,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次債務人行使的權利。代位權的債權人應當是代位權的原告。同時,債務人的各債權人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行使代位權。關于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催天下小編贊同應把債務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為宜。
首先,根據《合同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已經明確,債務人在訴訟中處于的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第三人的訴訟地位。
其次,債務人對訴訟標的的確有獨立請求權。
但是,要指出的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的訴訟實施權應當受到限制。正由于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代位權債權人才提起代位權訴訟。
也就是說,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處于被動的地位,并沒有積極介入訴訟,不符合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其是主動要求參加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概念。
再次,試想如果債務人處于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那么,在代位權訴訟中他就能夠同時也行使對次債務人的請求權,這樣一來,不僅損害次債務人的利益,也可能使代位權制度形同虛設。
最后,債務人若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那么對債務人來說,無論債權人勝訴或自己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勝訴,都是對自己民事權益的侵犯。在代位權案件中,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債務人就有權將債權人和次債務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新的訴訟。
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本來是作為原告的,是由于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使其利益受損而提起的訴訟,但由于提起代位權訴訟后,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的新的訴訟,竟又成了自己債務的被告,這樣一來是荒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