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讓與后債權人訴訟地位是怎樣的

導讀:
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沒有訴訟地位,只是訴訟案件的參與人。而債權人在訴訟中訴訟結果對其有直接的影響,受讓人的勝訴或敗訴會直接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訴訟代理人只是幫助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而不承擔訴訟的法律后果,所以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合同法解釋第二十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而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另外,如果債務人抗辯成功后,債權人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或違約責任的不利后果。那么債權讓與后債權人訴訟地位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沒有訴訟地位,只是訴訟案件的參與人。而債權人在訴訟中訴訟結果對其有直接的影響,受讓人的勝訴或敗訴會直接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訴訟代理人只是幫助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而不承擔訴訟的法律后果,所以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合同法解釋第二十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而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另外,如果債務人抗辯成功后,債權人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或違約責任的不利后果。關于債權讓與后債權人訴訟地位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作為證人,證人是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并接受人民法院的傳喚到庭作證的人稱為證人,證人的身份具有不可替代性。可不論實體法還是程序法中對債權人是否可以作為證人都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但債權人讓與債權,債務人對受讓人進行抗辯時,債權人的確是最有發言權的,因為債權人是債權債務關系當中的關鍵人,無論是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通知,都附與其一定的權利義務,而證人與當事人最大的區別在于,與本案是否有利害關系,證人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證人參加訴訟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作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權限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沒有訴訟地位,只是訴訟案件的參與人。對其要求也是相當的嚴格,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和一定的訴訟基本知識,必須在訴訟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訴訟活動,訴訟活動的法律后果也是由被代理人承擔等,也就是說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的唯一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而債權人在訴訟中訴訟結果對其有直接的影響,受讓人的勝訴或敗訴會直接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訴訟代理人只是幫助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而不承擔訴訟的法律后果,所以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