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有怎樣的訴訟地位

導讀:
至此,明確排除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證人的說法,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得到確認。因為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法院在代位權訴訟中無須再對債權人的債權的存在及合法性進行實質的審查。筆者認為,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除享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一般訴訟權利以外,基于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特殊性,應賦予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上訴權。基于上述理由,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享有上訴權。在代位權訴訟中,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債務人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出上訴的,法院應予受理。那么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有怎樣的訴訟地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至此,明確排除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證人的說法,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得到確認。因為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法院在代位權訴訟中無須再對債權人的債權的存在及合法性進行實質的審查。筆者認為,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除享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一般訴訟權利以外,基于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特殊性,應賦予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上訴權。基于上述理由,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享有上訴權。在代位權訴訟中,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債務人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出上訴的,法院應予受理。關于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有怎樣的訴訟地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有怎樣的訴訟地位
1.債務人應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地位參加代位權訴訟
2.債務人是否必須參加代位權訴訟,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3.債務人對代位權訴訟裁判享有上訴權
一、債務人應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地位參加代位權訴訟
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理論與實踐中對這個問題并不存在爭論;而對于債務人的訴訟地位問題,則存在諸多的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第16條第1款規定:“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至此,明確排除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或證人的說法,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作為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得到確認。但是,對債務人屬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屬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仍存在爭議。
二、債務人是否必須參加代位權訴訟,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債務人是否必須參加代位權訴訟,在理論與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筆者認為,對此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1)當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確認的,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也可以不追加債務人參加訴訟。因為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法院在代位權訴訟中無須再對債權人的債權的存在及合法性進行實質的審查。法院只需要審查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是否符合代位權行使的條件,以及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此時,法院應通知債務人參加代位權訴訟,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取決于其意愿。
(2)當債權人的債權未經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確認,則法院必須追加債務人參加訴訟。若債權人的債權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必須首先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確認。由于代位權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代位權人對債務人存在合法的債權,這涉及到債務人責任的確定,其訴訟地位不應該也無法被其他人所取代熞虼似潯匭氬渭鈾咚稀7裨潁就缺乏對債務人權利的程序保障。所以,債權人的債權未經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確認,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未參加訴訟的,法院應追加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應審查債權人主張的債權是否合法、明確,并予判決。
三、債務人對代位權訴訟裁判享有上訴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