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中債務人訴訟地位的確定

導讀:
因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無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代位權訴訟無債務人參加也可以發生、進行和完成,故債務人不是當然的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當然,債務人也可以被列為代位權訴訟中的第三人;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將其追加為第三人。那么代位權中債務人訴訟地位的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無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代位權訴訟無債務人參加也可以發生、進行和完成,故債務人不是當然的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當然,債務人也可以被列為代位權訴訟中的第三人;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將其追加為第三人。關于代位權中債務人訴訟地位的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不履行債務致使次債務人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權,債務人是被告和原告,那么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如何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第16條中規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可見,債務人在代位權中的法律地位可以因案而異,有時可以不將其列為訴訟參加人。
因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無須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代位權訴訟無債務人參加也可以發生、進行和完成,故債務人不是當然的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當然,債務人也可以被列為代位權訴訟中的第三人;
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時人民法院可以將其追加為第三人。
有的學者認為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數額小于或等于債務人所負的債務額時,債務人應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此時債務人的怠于行使不能對抗債權人的合法的代位權,而債務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又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了債務人所負債務的數額時,債務人對超過的部分應由獨立的請求權。
從法理的角度看,以上以請求標的比較來確定債務人的訴訟地位的方法是欠妥的。
因為在代位權訴訟中,解決債權人行使的代位權的數額大于或小于債務人所負的數額的問題,只是法律實踐中的一個方面的問題,是一個量的問題,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債權人的訴訟地位問題。
因而也不能成為一個判斷標準。
既然法律已經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并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從訴訟的角度來看,債務人的訴訟地位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債務人既可以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疑義,又可以對次債務人的抗辯提出反駁;對債權人次債務人之間訴訟權利也可以得到保障。
因此,從立法目的上可以看出,債務人是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認定債務人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使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各項權利的行使得以法律依據和有利于保護其有效的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