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權利,裁判結果的約束力是什么

導讀: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權利,裁判結果的約束力是什么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權利:債權人可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這一規定明確了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是第三人。債務人沒有管轄異議和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撤訴的權利。亦即代位權訴訟勝訴判決產生的約束力,使債權人不能再次起訴債務人或次債務人,債務人不能起訴次債務人。這種債權人敗訴的原因在于債權人自身的權利不存在,而法院對債務人的債權未作實體判決,因此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仍有訴權,不受上述裁定的約束。那么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權利,裁判結果的約束力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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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權利,裁判結果的約束力是什么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權利:
債權人可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這一規定明確了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是第三人。
具體情況分別如下:
(一)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若債務人對債權人、次債務人沒有提出訴訟請求,而僅是對債權人、次債務人的請求提出抗辯、異議,或者支持其中一方的意見,則此時的債務人無疑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債務人沒有管轄異議和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撤訴的權利。
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當債務人被判決直接向債權人或次債務人承擔債務責任時,可以提出上訴。然而在代位權訴訟中,一般只判決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債務人無需承擔支付責任。但由于代位權訴訟的特殊性,債務人實際上是以失去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方式,來承擔對債權人的債務責任。這種情況下,如不允許債務人上訴,則債務人對債權人代位權的異議就得不到二審程序的充分保障,這對債務人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建議對債務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時的權利作專門的司法解釋,規定沒有支付義務的債務人也可以就債權人的代位權,提出上訴,甚至申訴。
(二)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債務人無論是主動(起訴、申請),或者被動(被債權人要求、法院追加)地參加代位權訴訟,成為第三人,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對債權人或次債務人提出獨立的請求,以抵銷債權人的債權,或爭取直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利益,避免因債權人的代位權請求敗訴而導致自己對次債務人的請求權喪失。此時,即使是原來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債務人,也會轉變地位,成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與其他當事人平等的訴訟權利。
有獨立請求權的債務人對債權人的請求如果成立,例如與債權人的債權部分或全部抵銷,則導致代位權數額的減少或代位權消滅。在代位權不成立的前提下,債權人當然不能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提出獨立的請求卻可以獲得支持。
代位權訴訟裁判結果的約束力是什么
代位權請求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亦即代位權訴訟勝訴判決產生的約束力,使債權人不能再次起訴債務人或次債務人,債務人不能起訴次債務人。
當代位權訴訟敗訴時,按“一事不再理”的訴訟原則,債權人不能以同樣的理由的再次起訴次債務人。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未消滅,也未提起過訴訟請求,所以仍可另行訴請債務人直接還款。至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訴權,多數研究者認為應受到限制--因為債權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起訴次債務人,實際上已經行使了債務人的訴權,債務人再次起訴次債務人也屬于“一案兩訴”,只會增加法院和次債務人的訴累,使次債務人受到不公平的訴訟待遇;另一方面,只有限制債務人的訴權,才能促使其積極協助債權人進行代位權訴訟,有效發揮代位權訴訟的功能。筆者贊同這一基本觀點,但在如下兩種比較特別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有權另行起訴次債務人:
一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不成立,即債權人沒有代位權裁定駁回其對次債務人的起訴。這種債權人敗訴的原因在于債權人自身的權利不存在,而法院對債務人的債權未作實體判決,因此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仍有訴權,不受上述裁定的約束。
二是債權人起訴的對象錯誤,亦即被告不是適格的次債務人,而被裁定駁回起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