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如何處理

導讀:
一是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不能吸收代位權訴訟的管轄,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與代位權訴訟的管轄為同一法院的,則發生管轄競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二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又向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解釋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那么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是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不能吸收代位權訴訟的管轄,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與代位權訴訟的管轄為同一法院的,則發生管轄競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二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又向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解釋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關于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5條第一款“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該條規定避免了訴訟程序上的混亂。
一是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的管轄不能吸收代位權訴訟的管轄,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與代位權訴訟的管轄為同一法院的,則發生管轄競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
二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又向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上述解釋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是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5條第二款“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之規定,在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與代位權訴訟并存的情況下,不論哪一個訴訟先提起,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都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的審理,因為本訴是否成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否得到法院的確認以及確認的數額、范圍等直接決定著代位權訴訟的結果,所以,在以債務人為被告的訴訟裁決發生效力之前,代位權訴訟應當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