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是否需要中止執行

導讀:
債權到期后,債務人如果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可以行使的權利是比較多的,例如債權有擔保的,可以行使擔保權,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代位權也是實現債權的方式之一,那么,代位權訴訟是否需要中止執行?
對方已經起訴了就不能行使代位權嗎
債權人的債務人已經起訴次債務人追討債權的,債權人就不能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代位權訴訟是否需要中止執行
債權人行使代償權,不是人民法院中止執行的情形,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執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通過專業律師針對代位權訴訟是否需要中止執行相關內容的分析
,
可以知道債務人已經起訴主張債權的,債權人不能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等情形的,法院中止執行,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是中止執行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