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否適用非金錢債務,與代位申請執行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代位權是否適用非金錢債務,與代位申請執行之間的區別是什么代位權制度是否可適用于非金錢債務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客體為到期債權。債權人代位權可行使的客體,嚴格限于“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到期債權,而其他內容的債權不屬于可以行使的對象。從現行的法律規范來看,代位訴權與代位執行在法律上具有質的區別。代位訴權的行使只能是合同債權人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三是代位執行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那么代位權是否適用非金錢債務,與代位申請執行之間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是否適用非金錢債務,與代位申請執行之間的區別是什么代位權制度是否可適用于非金錢債務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客體為到期債權。債權人代位權可行使的客體,嚴格限于“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到期債權,而其他內容的債權不屬于可以行使的對象。從現行的法律規范來看,代位訴權與代位執行在法律上具有質的區別。代位訴權的行使只能是合同債權人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三是代位執行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關于代位權是否適用非金錢債務,與代位申請執行之間的區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權是否適用非金錢債務,與代位申請執行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代位權制度是否可適用于非金錢債務
依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客體為到期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這與傳統民法的要求是一致的。學說普遍認為,所謂“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是指,某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能以自身的債權為基礎,不能以未行使代位權的全體債權人的債權為保全的范圍。
債權人代位權可行使的客體,嚴格限于“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到期債權,而其他內容的債權不屬于可以行使的對象。
這一解釋將代位權訴訟的范圍進行了限制,作此規定的目的是考慮對非金錢給付內容的權利行使代位權對于債權的保障意義不大而且程序復雜,并有過多干預債務人權利之嫌,便于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但這一解釋的限制性太過于明顯,對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言未必是劑良方。
第一,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法國、日本、意大利等設有代位權制度的國家對于代位權的適用,均未將代位權行使的客體限制于金錢之債,可以保護債權人更大范圍地督促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
第二,我國的司法解釋是國家的最高司法機關就如何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對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比較原則、容易產生異議的內容所作的說明。司法解釋可以統一人們的思想認識,達到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的目的。因此,它是正確適用法律的重要保證。但若是司法解釋的內容事實上成了立法解釋甚至修改立法,則是與法理原則相悖的。
最后,從訴訟角度分析,即便司法解釋對于代位權訴訟的客體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若是原告以其它非金錢債權作為代位權訴訟客體,法院是否可以拒絕受理并以此為由拒絕保護若是不受理,與民法典的規定違背,若是受理,又與司法解釋的規定不符,以哪個為準第三種可能就是,法院也可先受理,但是基于司法解釋的規定,駁回當事人的訴求,而這一理由并無依據。這給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以及法院對案件的受理制造了兩難境地,對法律的信仰同樣會導致損害。
代位權制度與代位申請執行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第一,兩者性質不同。從現行的法律規范來看,代位訴權與代位執行在法律上具有質的區別。代位訴權是實體法《民法典》設定的合同債權人享有的一項權利,代位執行是程序法規定的一項執行措施。代位訴權作為民法典規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是合同相對人十分重要的一項權利,作為實體法規定的實體權利,其權利的確認需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最終的實現需通過判決后第三人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代位執行不僅是申請執行(債權人)享有一種“實體權利”,而且享有對第三人依照法定程序償還債權的權利,不再是一種“擬定權利”,而是債權的徹底實現。
第二,代位申請執行的客體范圍實際廣于上代位權的客體范圍。一般而言,代位權的客體為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非財產權利、主要在于保護權利人無形利益的財產權、禁止扣押的權利及不得轉讓的權利除外,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其客體僅限為金錢債務。
第三,適用的條件不同。代位訴權和代位執行雖然都有一些共同的前提條件,但兩者在適用條件上具有顯著差異。
一是代位執行第三人須無異議,沒有異議是指該第三人對所欠債務認可,沒有爭議,或者債權債務關系清楚,第三人提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而合同債權人行使代位訴權時沒有這樣的限制規定。
二是代位執行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執行(債權人)、被執行人(債務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還可直接通知第三人代位履行。代位訴權的行使只能是合同債權人自己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
三是代位執行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不能清償債務”指執行中被執行人暫無償還能力或只有部分償付能力,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狀,不容置疑。而代位訴權的行使只要債權人的債權存在不能實現的“危險”,這僅是一種“可能”,也是債務人應當行使并且能夠行使而不去行使,如不及時行使,權利就會出現消滅或就更的“危險”。
第四,效果不同。代位權行使后即代位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后,第三債務人應該向債務人清償債務,并且該第三人所交付的財產應作為債務人的總財產,向全體債權人清償。代位的債權人并不能因此而獲得優先受償權。而在代位申請執行中,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權的第三債務人須直接向執行申請人為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