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以房抵頂工程款協議也是無效的嗎?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以房抵頂工程款協議也是無效的嗎?
實踐中,經常存在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工程款支付簽訂以房抵工程款的協議,為了辦理房屋過戶登記,雙方還會在條件成熟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以房抵頂工程款協議也是無效的嗎?
網友咨詢: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已欠工程款簽訂以房抵頂協議。后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存在未經法定招投標程序而無效,由此,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以房抵頂工程款的協議是否因而也應無效?
山東魯泉律師事務所黃勝軍律師解答:發包人與承包人就欠付的工程款達成以房抵債協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并不影響該以房抵債協議的效力,因為該以房抵頂工程款協議為當事人對欠付的工程款進行結算的約定,性質上屬于發包人與承包人對既存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理。
相較于施工合同,以房抵頂工程款的協議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立法精神,應認定其效力。
所以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以房抵頂工程款協議并不當然無效。
黃勝軍律師解析:
實務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已欠工程款簽訂以房抵頂工程款(即以房抵債)協議的情形較為常見。協議簽訂后,發包人又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法定招投標程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主張對方所簽訂的以房抵債協議亦應無效。
但實際上,以房抵債協議的效力是否受施工合同無效的影響,應綜合根據該協議的內容進行分析判定。從以房抵頂工程款的協議看,當事人約定的是用房屋(通常是在建房屋)抵頂已欠的工程款。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不論施工合同有效與否,發包人都負有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該以房抵頂工程款協議為當事人對欠付的工程款進行結算的約定,性質上屬于發包人與承包人對既存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理。應當根據《合同法》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進行具體實際判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若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以房抵頂工程款協議沒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認定協議是有效的。
山東魯泉律師事務所業務部主任,濟南市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著名刑事辯護律師。多次為被告人無罪辯護成功,開辟跨學科辯護先河,利用民、刑交叉處理技巧處理刑事問題,深得被告人及法官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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