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招標而未招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的嗎?

導讀:
應當招標而未招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的嗎?
招標投標在建筑領域一直是被重點關注的方面,但現實中仍有部分企業在商品房施工過程中未進行或未實質進行該項程序,同時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簡化程序,在地方政策中將民營企業建設工程改為不強制招投標程序僅合同備案即可。那么商品房施工項目是否無需經過招標投標,發包方和承包方因此簽署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呢?
網友咨詢:
我得到了一個建筑施工合同但是這個工程沒有通過招標程序,而是通過特殊渠道獲得的。但是這一工程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那么,我簽的建設施工合同有效嗎?
肖衛紅律師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所以說,屬于必須招標而未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是強制無效的。
肖衛紅律師解析:
招標是為某項工程建設或大宗商品的買賣,邀請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廠商出價以從中選擇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為。程序一般為:招標者刊登廣告或有選擇地邀請有關廠商,并發給招標文件,或附上圖紙和樣品;投標者按要求遞交投標文件;然后在公證人的主持下當眾開標、評標,以全面符合條件者為中標人;最后雙方簽訂承包或交易合同。
對于屬于《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建設方與承包方必須采取招投標方式訂立合同,否則因合同訂立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常見的情形主要有:應當招標的工程而不招標;招標人隱瞞工程真實情況,如建設規模、建設條件、投資、材料的保證等;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等。
北京不動產征收及行政訴訟業務領域專業律師,辦案風格嚴謹務實,迄今為止已參與辦理征地拆遷案件三百余起,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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