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提前履行債務是什么?

導讀: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債務履行過程中,允許債務人在履行期限期限屆滿前,放棄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債務。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對履行期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當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時,債務人可以拋棄期間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拋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領,例如無償保管合同。對于侵害對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負賠償責任。那么合同法中的提前履行債務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債務履行過程中,允許債務人在履行期限期限屆滿前,放棄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債務。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對履行期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當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時,債務人可以拋棄期間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拋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領,例如無償保管合同。對于侵害對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負賠償責任。關于合同法中的提前履行債務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債務履行過程中,允許債務人在履行期限期限屆滿前,放棄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債務并不一定對債權人有利,有時甚至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債務人履行的時需要儲存的標的物,則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可能會打亂債權人的倉儲計劃和銷售計劃,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并且還會使債權人提前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因此,債務人放棄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債務,如果會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債權人有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權利;反之,如果不會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債權人則應當接受債務人的提前履行,但是,畢竟這是債務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履行行為,因此如果給債權人增加了額外的費用,如運費、保管費、稅費、倉儲費等,這些費用應當由債務人承擔。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處理原則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就履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對履行期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但在有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對此,我國《合同法》第71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履行期限,是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的期間,其起始應為合同生效之時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確定,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原則確立。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債務人履行或者債權人要求履行而會使相對人失去的利益,稱為期限利益。當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時,債務人可以拋棄期間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拋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領,例如無償保管合同。當期限利益既屬于債權人又屬于債務人時,當事人一方拋棄期限利益的,應該獲得對方當事人的許可。拋棄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請求返還。對于侵害對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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