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該如何處理

導讀:
履行期限,是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的期間,其起始應為合同生效之時或者之后。當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時,債務人可以拋棄期間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拋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領,例如無償保管合同。當期限利益既屬于債權人又屬于債務人時,當事人一方拋棄期限利益的,應該獲得對方當事人的許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是指在債權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那么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該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履行期限,是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的期間,其起始應為合同生效之時或者之后。當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時,債務人可以拋棄期間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拋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領,例如無償保管合同。當期限利益既屬于債權人又屬于債務人時,當事人一方拋棄期限利益的,應該獲得對方當事人的許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是指在債權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關于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該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該如何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如果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不得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了費用,則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一)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處理原則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就履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對履行期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債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但在有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對此,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履行期限,是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的期間,其起始應為合同生效之時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確定,應依當事人的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原則確立。在履行期限屆滿以前,債務人履行或者債權人要求履行而會使相對人失去的利益,稱為期限利益。當債務人享有期限利益時,債務人可以拋棄期間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債權人不能要求債務人拋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領,例如無償保管合同。當期限利益既屬于債權人又屬于債務人時,當事人一方拋棄期限利益的,應該獲得對方當事人的許可。拋棄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請求返還。對于侵害對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負賠償責任。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是指債權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況下,債權人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損害,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是指在債權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增加的費用,是指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導致債權人要比債務人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多支付的一部分費用。例如,甲方從乙處購買水泥,雙方訂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在某日將水泥送到甲租用的庫房內,而乙提前3天送貨導致甲多方付了庫房租金,多付的租金即為這種“增加的費用”。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川如果由債權人自己.承擔,那么實際是損害了債權人的期限利益因此,該費用由債務人自己承擔,這樣一來,債權人的利益就沒有因債務人的提前履行而受到損害。
(二)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的處理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部分履行,是指債務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全部履行合同義務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義務
債務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對于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因為部分履行債務往往會使債權人的合同目的不能真正實現。當然,如果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那么債權人應當接受這種部分履行。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中的“利益”主要是指債權人的履行利益,履行利益是債權人因債務人履行合同以后所得到的積極利益債務人部分履行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是指因債務人部分履行而導致債權人比債務人全部履行時多支付的費用。這部分費用應當由債務人負擔,因為該費用的產生與債務人的部分履行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