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期延誤的情形有哪些?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工期延誤的情形有哪些?
工期延誤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常態,工期延誤的原因多種多樣,而工期延誤往往帶來工期索賠和停工損失,那么工期延誤的情形有哪些?
網友咨詢:
發承包雙方就設備安裝工程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了承包人較重的工期違約責任。施工過程中,發包人因工程款給付不及時、設計變更等原因,故意放緩工程進度。結算時,發包人稱因工期延誤,要求承包人承擔其違約的損失。工期延誤的情形有哪些?
廣東賢耀律師事務所何燕蘭律師解答:
工期延誤的情形包括: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夠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夠正常進行。
4、工程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廣東賢耀律師事務所何燕蘭律師解析:
工期索賠的舉證責任在承包人這邊,可從以下方面進行舉證: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合同及其他書面文件對工期及可以順延工期的約定;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資料、現場施工條件和行政審批手續致使開工條件仍不具備的證據;
(3)發包人未能按約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承包人不能正常組織施工的證據;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設備等不符合約定或發包人延遲提供的;
(5)發包人或監理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令或履行批準程序,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證據;
(6)發生工程變更或施工條件變化并導致工期延長的證據;
(7)遇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停工的證據;
(8)合同約定的工期系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以及相應合理工期的計算依據;
(9)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和文件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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