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經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實施的行為效力如何?

導讀:
建設工程項目經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實施的行為效力如何?
在建設工程領域,經常會遇到工程的項目經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以個人的名義簽字的行為。那么,建設工程項目經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實施的行為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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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楊森律師解答: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的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在結算報告、簽證文件上簽字確認、加蓋項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發包人供材等行為,原則上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約定或承包人有證據證明相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的除外。
表見代理,是指雖無代理權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為有代理權而須由本人負授權之責的代理。表見代理的代理權有欠缺,本屬于無權代理,因本人行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權的情形存在,在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間,信賴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較本人利益更應保護。
楊森律師解析:建設工程中實際施工人的項目經理等人員以個人名義與其他建筑材料商簽訂的建筑材料買賣合同,該類人員能否代表建筑單位,從而構成表見代理行為的問題。
根據合同法規定,表見代理要求行為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而在實際建設工程中,實際施工人的項目經理等人員都僅以個人名義簽訂合同、簽收送貨單或出具欠條等。
審判實踐中,不少專業人員將“建筑材料用于建設工程”作為認定建筑單位應當支付貨款的條件,但這給建筑單位的利益帶來重大影響,甚至鼓勵了某些懷有不法意圖的實際施工人。因此,當實際施工人的項目經理等人員以個人名義與建筑材料商簽訂買賣合同時,只有在該類人員向建筑材料商明示其代表建筑單位的情形下從事簽訂合同的行為,才可被認定為表見代理行為。
本人畢業于北京大學,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擔任過上海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企業策劃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法律顧問。接受北京電視臺采訪就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進行法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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