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施工方項目經理應履行哪些職責?

導讀:
在建設工程施工方項目經理應履行哪些職責?
面對競爭日益激烈的建筑市場,“項目經營”和“經營項目”同等重要,而項目經營的首要目的就是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因此建筑業企業搞好成本控制非常重要。
法律咨詢:
在建設工程施工方項目經理應履行哪些職責?
觀韜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田文寶律師回答: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規定的職責;
主持編制項目管理實施規劃,并對項目目標進行系統管理;
對資源進行動態管理;
建立各種專業管理體系,并組織實施;
進行授權范圍內的利益分配;
收集工程資料,準備結算資料,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接受審計,處理項目經理部解體的善后工作;
協助組織進行項目的檢查、鑒定和評獎申報工作。
田文寶律師相關法律知識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田文寶律師補充: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友情提示:如有法律問題可以在線律師咨詢,3-5分鐘100%解答您的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