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方項目經理對施工承擔全面管理的責任有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方項目經理對施工承擔全面管理的責任有
項目經理應承擔施工安全和質量的責任,要加強對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對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經理,必須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法律咨詢:建設工程施工方項目經理對施工承擔全面管理的責任有哪些
律師回答:
工程項目施工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中處于中心地位,對工程項目施工負有全面管理的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二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十四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