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施工人的責任主要有哪兩種

導讀:
建設工程勘施工人的責任主要有哪兩種
工程造價。即施工建設該工程所需的費用,包括材料、施工成本等費用。雙方當事人應根據工程的質量要求、概預算等合理地確定工程造價。發包人不得任意壓低工程造價,施工人不得偷工減料,以次充好,降低施工成本等費用。
法律咨詢:建設工程勘施工人的責任主要有哪兩種
律師回答:
1.施工質量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合同法》第281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施工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