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委托監理人的主要責任有哪些

導讀: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人的主要責任有哪些
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針對建筑工程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基礎工作,強化監督管理,努力控制和減少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促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法律咨詢:建設工程委托監理人的主要責任有哪些
律師回答:
1.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2.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
3.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和要求完工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認真工作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4.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九條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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