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的缺陷,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導讀:
建設工程質量的缺陷,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如果建筑企業承建的工程質量不合格,相應地會帶來諸如工期延誤、費用增加、利潤損失等一系列的問題。在實踐中,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既有因承包人原因導致的不合格,也有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不合格。那么建設工程質量的缺陷,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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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的缺陷,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云南義聲律師事務所崔寓翔律師解答:
1、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承擔相關費用;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擔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承包人拒絕修理或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減少支付工程價款。減少工程款的數額,應相當于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費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3、整改以后仍不合格或者質量缺陷屬于不可修復的,不支付工程價款;已經支付的,按照不當得利返還。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云南義聲律師事務所崔寓翔律師解析:
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一種相對獨立的違約責任,與一般的違約責任相比,這種責任受到異議期間及瑕疵通知義務的限制。買受人向出賣人主張質量瑕疵,必須首先在異議期間內向出賣人履行瑕疵通知義務,逾期未通知的,免除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按照目前施工合同范本的制度設計,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并列,其于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算,于此期間內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修復質量缺陷,期限屆滿后發包人向承包人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且期限屆滿不影響承包人保修義務及責任的承擔。上述制度安排意指在缺陷責任期屆滿之后,視為承包人已經完全地履行了合同義務,視為發包人接收的是一個質量合格的工程,承包人的質量責任從瑕疵擔保責任階段進入保修責任階段。
崔寓翔律師畢業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云南義聲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辦理案件涉案標的幾十億元,為企業和個人挽回巨大損失,經典案例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判例選中。崔寓翔律師熱心公益,其組建了云南省最大的個人律師團隊,團隊成員數十人,業務涉足金融、保險、破產、不良資產收購、人身損害、婚姻家事等領域,其創建的訴無憂法律金融服務平臺,致力于讓老百姓都打得起官司,開創法律服務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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