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人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期間可分為哪兩個

導讀:
建設工程承包人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期間可分為哪兩個
在施工承包范圍內,建設工程質量標準遵循“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若約定的質量范圍與法定的質量范圍重疊,則重疊部分,取其高標準為準;未重疊部分,若有法定標準的,按法定標準;若無法定標準的,按約定標準。
法律咨詢:建設工程承包人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期間可分為哪兩個階段
中顧法律網律師回答:
第一階段是從開工開始到竣工驗收合格之前,這一階段通常稱為返修責任,即承包人對在施工中出現的質量缺陷,應當負責返修。
第二階段是從竣工驗收合格之后到保修期結束,這一階段通常稱為保修責任,即承包人對在保修期中出現的質量缺陷,應當負責保修。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