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掛靠施工對外民事責任的承擔是什么



為客戶解決問題提供高效方案
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四)被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實質上工程款收付關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系的;(五)施工合同約定由被掛靠人負責采購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施工機械設備,實際并非由被掛靠人進行采購、租賃,或者被掛靠人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證據證明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情形。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所謂的被掛靠單位它是建立在掛靠與被掛靠這層關系上它對掛靠車輛僅有形式上的所有權而車輛控制和支配權仍掌握在掛靠個人手里掛靠個人享有車輛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者相比較被掛靠單位這種名義上的所有權是具有不完整性。掛靠個人是由于違反交通規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被掛靠單位它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但其對掛靠車輛未盡到管理、監督義務對發生了交通事故應依據相應過錯范圍責成被掛靠單位承擔有限連帶責任。近年來由于個體運輸市場長期混亂各級部門為了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有關規費的及時交納采用行政干預手段將分散經營各自為戰的個體車輛組織起來走聯營聯運集約化經營道路。那么車輛掛靠怎么承擔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有些運營車是由個人掛靠公司的。這就需要來確定實際車主和掛靠公司如何承擔的問題。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內容:掛靠公司債務誰來承擔應當由掛靠單位承擔。“掛靠”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由于掛靠屬于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事實一旦發現將承擔合同無效、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責任。那么將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訴訟人后他們應該如何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建筑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施工單位也應該依法將工程承包或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具體施工單位若將工程分包或承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或者個人或單位掛靠給有資質的單位單位應該對沒有資質的施工人或承包人對外雇請的工人的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掛靠公司債務誰來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經過法院審理認為,建設單位提供的圖紙存在錯誤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經過法院審理認為,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質量問題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發現建設單位提供的圖紙存在錯誤,導致工程無法按照約定時間完成,三、解決違約責任問題的建議1、明確約定:在簽訂合同時,建議雙方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賠償范圍、違約金等條款,本文將從律師的角度進行法律分析,探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違約責任的相關問題,并為您提供解決此類問題的建議。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四)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一、建設工程合同掛靠情形下的無效規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掛靠情形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的責任劃分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法律主觀: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方的法律依據是:因工程引起的糾紛,發包人一般只需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掛靠、轉包情形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司法解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2、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依據如下: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1.掛靠人通過事實合同關系主張工程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規則》的觀點,若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的情況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如果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在工程施工中建立了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發包人或掛靠人直接請求對方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法律咨詢在掛靠施工法律關系中存在哪三種法律關系律師回答、發包方與被掛靠人之間的名義施工合同關系、發包方與掛靠人之間的實際施工合同關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無效經營合同關系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那么在掛靠施工法律關系中存在著哪些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如果建筑總承包被商砼供應商起訴,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供應商起訴發包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起訴發包人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施工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筑工程合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因新《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掛靠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但該規定并不影響施工過程中訂立的買賣、租賃等合同的效力,該類合同只要滿足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即為有效合同,掛靠的表現形式 (一)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施工企業交通事故承擔什么責任因施工企業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施工單位要承擔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責任包括人身傷害責任和財產損害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那么施工企業交通事故承擔什么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什么是掛靠,掛靠合法嗎“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法律主觀:工程掛靠是: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允許一個施工企業或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1、發包人、被掛靠人、掛靠人之間的工程欠款糾紛,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應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分別按照各自之間的合同關系處理,法律分析:掛靠行為對被掛靠企業的法律風險:對建設工程的安全質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法律主觀:掛靠的風險有: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以該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經濟損失風險在掛靠項目中,施工單位一般缺乏對項目的實際管控,只是利用出借資質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很可能因為掛靠人管理不善、能力不足、缺乏資金等原因對施工單位造成以下損失:項目成本不可控,2、經濟損失風險在掛靠項目中,施工單位一般缺乏對項目的實際管控,只是利用出借資質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很可能因為掛靠人管理不善、能力不足、缺乏資金等原因對施工單位造成以下損失:項目成本不可控,掛靠一般存在什么風險掛靠的風險主要包括: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掛靠經營之法律風險 由于掛靠合作對外一切經活動都是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進行,對內他們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都有各自的利益,掛靠企業利用被掛靠企業的資質、品牌、信譽等優勢,對外承攬工程,并最大程度地為自己謀取利益,掛靠的風險有哪些1、掛靠的風險主要包括: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 工程掛靠,工程欠款、質量糾紛如何解決? ☆ 沒有施工合同、其他證據缺失,怎么辦? ☆ 政府審計結論,是否應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30年法院工作經驗的專家老師,幫你快速要回工程款!已幫助14000+人,成功要回工程款21億元!3月15日19:00,掃碼觀看,直播密碼私聊獲取。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院內,50多歲的趙女士和兒子、兒媳、孫子一家人晚飯后悠閑散步。 趙女士在踩到一個看起來外觀完好的井蓋時,不料井蓋竟然發生了180度翻轉,致使趙女士墜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趙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隊求助,將趙女士從深井中解救出來并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墜落深井造成趙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脛骨平臺骨折、踝關節骨折等全身多處損傷。 出院之后,趙女士及家屬多次找物業公司溝通賠償款的事情,但是物業公司認為“趙女士要的賠償款過高,而且物業公司已經墊付了醫療費28萬元”,不同意對趙女士進行合理賠償。 委托專業人員才能安心休養 趙女士的家人對于物業公司拒絕賠償的態度非常氣憤,但是也無計可施。一家人為了賠償的事情急得焦頭爛額,導致趙女士無法安心養傷,子女也無法安心工作。 經過一家人商量后,一致決定委托律師來辦理,這樣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賠償款,傷者及家人也能節約時間,各自安好。 經過充分的咨詢溝通,在2022年9月2日,趙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拿到應得的賠償。 元甲律所專案組研究案情,積極指導趙女士準備錄音、現場照片、醫療費用票據等各類證據材料,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合理賠償。 03物業公司擔責 獲得滿意賠償 為了避免物業公司對趙女士傷殘情況不認可,元甲律師為趙女士申請了訴中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 經鑒定趙女士的傷情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25%;建議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120日。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為了逃避自身責任,辯稱“趙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責任的承擔問題。 針對責任問題,元甲律師專業解析,并具體分析事故發生過程: 事故發生時,雖然未天黑,但涉案井蓋位于小區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觀完好,看不出任何異樣,也沒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標識,任何人經過井蓋都無法知悉井蓋損害的情況,無法對此作出判斷并采取措施,故趙女士作為小區居民不應當承擔責任。 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未進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蓋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貨車碾壓損壞的情況下不作為,導致趙女士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理當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十分認可元甲律師的庭審意見,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趙女士不承擔責任,由物業公司除已墊付的醫療費28萬元,另外賠償趙女士52萬余元。 趙女士以及家人對賠償金額表示非常滿意!歷經一年的時間,元甲專案組溫暖陪伴當事人及家人度過了每一個艱難的時刻,常常幫助、總是安慰,終于圓滿解決了他們的難題! 律師點評 只有委托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專業的分析,才能制定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車禍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1、賠償責任:車禍擔保人的主要責任是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車禍擔保人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金額進行賠償。 2、追償責任:車禍擔保人在賠償受害人后,有權向肇事方追償。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賠償責任,車禍擔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償,并在追償成功后將追回的金額歸還給保險公司。 3、協助調查責任:車禍擔保人有責任協助調查事故的真實情況。他們可以派出專業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收集證據和相關材料,以確保賠償的公正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