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掛靠施工對外民事責任的承擔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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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新《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掛靠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但該規定并不影響施工過程中訂立的買賣、租賃等合同的效力,該類合同只要滿足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即為有效合同,掛靠的表現形式 (一)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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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1.掛靠人通過事實合同關系主張工程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規則》的觀點,若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的情況下,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如果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在工程施工中建立了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發包人或掛靠人直接請求對方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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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咨詢在掛靠施工法律關系中存在哪三種法律關系律師回答、發包方與被掛靠人之間的名義施工合同關系、發包方與掛靠人之間的實際施工合同關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無效經營合同關系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那么在掛靠施工法律關系中存在著哪些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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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掛靠公司債務誰來承擔應當由掛靠單位承擔。“掛靠”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由于掛靠屬于一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事實一旦發現將承擔合同無效、沒收違法所得的法律責任。那么將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訴訟人后他們應該如何承擔責任筆者認為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建筑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施工單位也應該依法將工程承包或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具體施工單位若將工程分包或承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或者個人或單位掛靠給有資質的單位單位應該對沒有資質的施工人或承包人對外雇請的工人的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掛靠公司債務誰來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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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謂的被掛靠單位它是建立在掛靠與被掛靠這層關系上它對掛靠車輛僅有形式上的所有權而車輛控制和支配權仍掌握在掛靠個人手里掛靠個人享有車輛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者相比較被掛靠單位這種名義上的所有權是具有不完整性。掛靠個人是由于違反交通規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被掛靠單位它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但其對掛靠車輛未盡到管理、監督義務對發生了交通事故應依據相應過錯范圍責成被掛靠單位承擔有限連帶責任。近年來由于個體運輸市場長期混亂各級部門為了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督促有關規費的及時交納采用行政干預手段將分散經營各自為戰的個體車輛組織起來走聯營聯運集約化經營道路。那么車輛掛靠怎么承擔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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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方的法律依據是:因工程引起的糾紛,發包人一般只需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掛靠、轉包情形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司法解釋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2、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款的法律依據如下: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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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經過法院審理認為,建設單位提供的圖紙存在錯誤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經過法院審理認為,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質量問題屬于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發現建設單位提供的圖紙存在錯誤,導致工程無法按照約定時間完成,三、解決違約責任問題的建議1、明確約定:在簽訂合同時,建議雙方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賠償范圍、違約金等條款,本文將從律師的角度進行法律分析,探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違約責任的相關問題,并為您提供解決此類問題的建議。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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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如果建筑總承包被商砼供應商起訴,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供應商起訴發包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起訴發包人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施工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筑工程合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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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什么是掛靠,掛靠合法嗎“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法律主觀:工程掛靠是: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允許一個施工企業或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1、發包人、被掛靠人、掛靠人之間的工程欠款糾紛,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外,應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分別按照各自之間的合同關系處理,法律分析:掛靠行為對被掛靠企業的法律風險:對建設工程的安全質量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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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四)被掛靠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實質上工程款收付關系,均是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義進行工程款支付,或者僅是過賬轉付關系的;(五)施工合同約定由被掛靠人負責采購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施工機械設備,實際并非由被掛靠人進行采購、租賃,或者被掛靠人不能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證據證明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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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四)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一、建設工程合同掛靠情形下的無效規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掛靠情形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的責任劃分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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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施工企業交通事故承擔什么責任因施工企業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施工單位要承擔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責任包括人身傷害責任和財產損害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那么施工企業交通事故承擔什么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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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些運營車是由個人掛靠公司的。這就需要來確定實際車主和掛靠公司如何承擔的問題。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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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主觀:掛靠的風險有:掛靠建筑施工企業,以該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經濟損失風險在掛靠項目中,施工單位一般缺乏對項目的實際管控,只是利用出借資質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很可能因為掛靠人管理不善、能力不足、缺乏資金等原因對施工單位造成以下損失:項目成本不可控,2、經濟損失風險在掛靠項目中,施工單位一般缺乏對項目的實際管控,只是利用出借資質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很可能因為掛靠人管理不善、能力不足、缺乏資金等原因對施工單位造成以下損失:項目成本不可控,掛靠一般存在什么風險掛靠的風險主要包括: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掛靠經營之法律風險 由于掛靠合作對外一切經活動都是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進行,對內他們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都有各自的利益,掛靠企業利用被掛靠企業的資質、品牌、信譽等優勢,對外承攬工程,并最大程度地為自己謀取利益,掛靠的風險有哪些1、掛靠的風險主要包括: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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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粉絲問,河北男孩騎行被碾壓頭部致死,保險公司栽培嗎?這種情況首先要看責任劃分,只有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才會產出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才會理賠。機動車三者險屬于責任險,無責任往往不予理賠。但考慮到機動車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加上大眾交通意識還不太強,完全由機動車一方或者另一方承擔全責也不公允。所以有交強險,只要發生交通事故,承保了交強險的保險公司都要在交強險的賠強限額內先行賠付。
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還能要回工程款嗎?存在掛靠,工程款找誰要?甲方拒不支付工程款,怎么應對?咨詢專業的律師,才能有專業的結果!12月27日18:00建設工程專題分享會:談判、調解、訴訟、保全,多種解決方案,幫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中途退場、拖延結算、項目掛靠,怎么快速要回工程款? 被迫中途退場,工程量如何確定? 如何應對惡意拖延結算的難題? 沒有合同,如何證明施工人身份? 07/15 19:00-20:00,專家老師教你快速要回工程款
目前中國建筑行業里,以內部承包項目責任制的名義簽訂協議書后,在施工過程中實際是掛靠施工的情況比比皆是。今天就給大家講一講項目被認定為掛靠施工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監管層面,當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時,不同行政機關可依據不同法律法規對公司和項目經理進行處罰,僅罰款這一項就可以按照項目產值的2%~4%進行罰款。 相反,當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內部承包時,屬于合法,被認定為轉包時,處罰也比掛靠輕的多。 經濟糾紛層面,當項目對外拖欠人材機款項時,如果公司與項目經理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則公司與項目經理共同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以向項目經理追償。 綜上,對于內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項目經理來講,如果被認定為掛靠,無論是行政處罰層面還是責任承擔方面都是最差的結果。建議內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項目經理盡力避免雙方的關系被認定為掛靠關系,
實際施工人是最慘的,活兒全是咱們干,錢全是咱們店,款還不一定能結算。但是啊,我們有三項保護自己的權益,你是一定要知道的。首先,不管最后合同是不是掛靠,是不是無效,只要工程驗收合格,就可以主張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第二,很多時候我們可以提起代位訴訟權,第三,可以追加發包人、轉包人和違法分包人為第三人,查明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根據實際情況讓其承擔責任。如果你還有更多拿不到工程款的問題,可以在5月10日下午5點來我直播間一對一教您拿回工程款的方法。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