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我要承擔責任嗎?

導讀:
有些運營車是由個人掛靠公司的。這就需要來確定實際車主和掛靠公司如何承擔的問題。
在物流運輸當中,大量的道路運輸個體經營者為了擴大經營,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多掛靠在大型物流企業之下,形成掛靠關系。然而,這種掛靠關系往往導致多種法律風險,給相關企業帶來了較大的經營不確定性。作為物流企業和經營者個人,在這種掛靠關系中承擔著不同的風險與責任。
今天就掛靠關系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的賠償責任時怎么樣的做下分析。
一、什么是車輛的掛靠關系?
車輛掛靠,是指“掛靠者”(個體運輸業戶、自然人)依附于“被掛靠者”(另外一個經濟實體、企業法人),為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并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在車輛掛靠中,掛靠者實際擁有車輛的所有權和運行、運行利益獲取權,又稱實際車主。被掛靠者名義上是車輛的所有人,又稱名義車主。
二、車輛掛靠的分類或者是哪些類型?
車輛掛靠經營有實質掛靠和形式掛靠兩種情況。
實質掛靠經營是指,“掛靠者”自行出資購置運輸工具,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并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者”一般為“掛靠者”提供諸如:代辦代繳各種稅費,協調進站發車,協助處理與外市縣有關營運事宜,代辦經營線路審驗、車輛審驗、駕駛員年審、車輛報停等手續,協助結算票款,協助處理行車安全事故并辦理車輛保險,協助處理行車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務與管理。這種掛靠經營是運輸行業典型的掛靠經營方式。在實質掛靠經營中,較規范的道路運輸企業對掛靠車輛采取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統一結算的公司化經營管理。
形式掛靠經營是指,“掛靠者”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掛靠者”向“被掛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者”不為“掛靠者”提供任何服務和管理。這種掛靠經營,在道路貨物運輸行業比較普遍。
三、車輛掛靠經營的特點:
1、“掛靠者”的四證統一,即:“掛靠者”購買車輛的行駛證及使用的道路運輸證、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四證)上的車主、業戶、單位、服務單位都統一為“被掛靠者”的名稱;存在名義車主和實際車主。
2、“掛靠者”向“被掛靠者”交納管理費;名義車主不參與經營,不獲取收益。
3、掛靠雙方簽定有關運輸經營的合同或內部協議。這個很重要,掛靠雙方發生爭執,就是靠這份協議處理糾紛。
4、一般被掛靠者要求掛靠人自負盈虧,除繳納各種掛靠和管理費用外,一切費用開支及發生的突發事故均要求由掛靠人自己承擔。因而,掛靠人就是實際經營人,承擔著運營成本,運輸風險,市場波動等各項風險。被掛靠人收取固定的掛靠費及管理費,風險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四、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首先看《民法典》第1211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他人損失,首先是保險公司在保險的限額內賠償,超出保險金額的部分,由掛靠的公司、掛靠人賠償。同時,民法典規定了,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掛靠人、被掛靠人針對交通事故的損失賠償,還有如下觀點,作為參考,更好更全面的了解掛靠與被掛靠間的關系與責任分擔。
1、被掛靠人承擔墊付責任。墊付責任的理論依據是基于掛靠人是以其名義從事交通運輸經營,作為名義車主和法律形式的車主,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對受害人承擔承擔墊付責任。如北京市、上海市、四川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等。
2、被掛靠人和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觀點認為,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理由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一種特殊侵權賠償,而被掛靠人從法律意義上講就是車輛所有人,對所掛靠的車輛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義務、造成侵害賠償,均以過錯共同侵權論處,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安徽省、河南省、山東省、江蘇省等。
3、有限連帶責任。該觀點認為,交通事故應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人在收取該車輛管理費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賠償責任,其理由是被掛靠人與掛靠個人二者是掛靠與被掛靠關系,被掛靠人對掛靠車輛形式上有所有權,實質上掛靠人受益的只是收取管理費這一小部分。因而,依據權利和義務一致原則,被掛靠人在收取管理費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賠償責任是公平公正的。如天津市、福建省、山東省部分地市、河南省部分地市等。
4、不承擔責任。該觀點認為肇事車輛雖掛靠在被掛靠人處,但被掛靠人不是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又不是車輛營運收入的受益人,所以對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不應承擔責任。如河北省部分地區、吉林省部分地區。
五、認定掛靠關系的幾個途徑和方法:
實際業務活動中,車輛的掛靠關系不管隱藏得多深,業務模式如何進化,內在關系和業務邏輯依然是沒變的;在涉及到法律糾紛的時候,可以考慮從以下渠道去查證兩者是否存在掛靠關系:
1、 參考其他行業的掛靠關系認定,不同行業也有可比性。
2、向法院提出掛靠關系推定(常理,或表面證據),并由對方承擔反向證明的責任。除非當事人舉證,能夠反向證明排除。
3、在法庭詢問環節(法官),或者質證環節(律師),直接向對方發問。交警對交通事故現場的盤問與記錄是第一手證據;另外比如:長時間使用車輛、高頻次使用車輛、每次均使用特定車輛、跑長途運輸等方面問題。
4、申請法院查明司機與運輸公司之間的流水,這是最有說服力的證據,資金往來頻繁是掛靠關系非常重要的一個特征;除非他們雙方能做到全部都是現金往來而且不留痕跡。
5、 比較常見的說辭,就是司機會以“借用”名義來推脫責任。站在相對立場,則第一可以向法庭請求,對方律師誠實回答是否有唆使當事人虛假作證并申明責任風險;第二,可以讓當事人主動供述車輛使用的頻率、使用場景,并從陳述細節中追問,讓當事人自露馬腳;第三,作為律師可以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進行實地調查。
6、其他證人證言,以及當事人方的相關證據(比如車輛GPS定位記錄,手機行程碼等)。
總結:通過上述途徑,查證事故車輛屬于掛靠關系,能夠對損害的賠償增加一個保障。用于物流運輸與營運、駕駛員與運輸公司固定時點有資金往來、駕駛員長時間使用車輛、高頻次使用車輛、每次均使用特定車輛、跑長途運輸等各個方面,結合相應的證據,基本上可以斷定為實質性的掛靠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