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中便直接采用了此理論。在車輛掛靠關系中掛靠人作為實際車主在經營方面對車輛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由于該經營存在的風險可能對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損害在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上被掛靠人應當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蘇高法319號文也規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那么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中便直接采用了此理論。在車輛掛靠關系中掛靠人作為實際車主在經營方面對車輛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由于該經營存在的風險可能對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損害在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上被掛靠人應當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蘇高法319號文也規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關于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國外的學說和理論中通常根據危險責任思想和報償責任理論來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具體就是通過“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項標準來把握。一是運行支配者即誰事實上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這種支配和控制包括具體的、現實的支配也包括潛在的、抽象的支配。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包括因車輛運行取得的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理論已逐步運用到了司法實踐中。
最高人民法院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中便直接采用了此理論。在車輛掛靠關系中掛靠人作為實際車主在經營方面對車輛有完全的經營自主權。被掛靠人是名義車主不得干涉掛靠人的合法經營權一般情況下也無權支配車輛的運行但被掛靠人并非對車輛完全失控從管理、監督的角度看被掛靠人對車輛仍有有限的運行管理支配權。同時被掛靠人一般按季度或年收取掛靠者管理費雖然這種費用是其為掛靠人提供的各項服務收取的費用不是直接從營運利潤中產生的運行利益但這種費用畢竟是基于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經營而產生的可以說被掛靠人收取的管理費是一種間接的運行利益。被掛靠人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是車輛的所有人和管理者其對所掛靠的車輛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義務造成的侵害賠償應以共同過錯侵權論處應以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對掛靠車輛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掛靠經營作為一種商業經營行為不論被掛靠人是否收取了“管理費用”收取的費用數額多少被掛靠人應當意識到機動車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險那么就必須承擔這種經營風險。由于該經營存在的風險可能對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損害在受害人的賠償問題上被掛靠人應當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蘇高法(2001)319號文也規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約定被掛靠人對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責的僅在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