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

導讀: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2009年6月3日17時,盧*泰駕駛皖K/B4763號輕型箱式貨車行駛至深圳市寶安區松崗街道洪橋路口時,與原告乘坐的由李*林駕駛的粵B/ND632號箱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以及原告、李*林、張*梅受傷的交通事故。被掛靠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與被告一盧*泰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盧*泰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各被告亦未提出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即便確如被告二所稱,肇事車輛系被告四掛靠于被告二名下,被告二也應預見到掛靠車輛可能發生交通事故而對他人造成損害。那么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2009年6月3日17時,盧*泰駕駛皖K/B4763號輕型箱式貨車行駛至深圳市寶安區松崗街道洪橋路口時,與原告乘坐的由李*林駕駛的粵B/ND632號箱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以及原告、李*林、張*梅受傷的交通事故。被掛靠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與被告一盧*泰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盧*泰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各被告亦未提出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即便確如被告二所稱,肇事車輛系被告四掛靠于被告二名下,被告二也應預見到掛靠車輛可能發生交通事故而對他人造成損害。關于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
2009年6月3日17時,盧*泰駕駛皖K/B4763號輕型箱式貨車(載張*梅)行駛至深圳市寶安區松崗街道洪橋路口時,與原告乘坐的由李*林駕駛的粵B/ND632號箱式貨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以及原告、李*林、張*梅受傷的交通事故。2009年7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寶安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盧*泰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林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車輛情況:被告二阜陽市**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系皖K/B4763車登記車主,被告四楊*廣系該車實際車主。楊*廣將該車掛靠在被告二名下。事故發生時被告一盧*泰系向被告四借用車輛。肇事車輛在被告三處投保了交通事故強制險,分項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醫療費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被掛靠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與被告一盧*泰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盧*泰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各被告亦未提出異議,故本院予以確認。肇事車輛已在被告三處投保交通事故強制險,在交通事故強制險限額內應當由被告三直接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三已因同一交通事故向其他受害人作出賠償,故被告三辯稱只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超過限額部分,應由被告一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四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被告二作為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未盡到管理職責,應對被告一的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二辯稱,肇事車輛實際為被告四所有,系被告四掛靠于自己公司,自己未實際支配肇事車輛,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車輛登記具有公示作用,相對于第三人而言,登記車主即為機動車所有權人,故其仍需對機動車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即便確如被告二所稱,肇事車輛系被告四掛靠于被告二名下,被告二也應預見到掛靠車輛可能發生交通事故而對他人造成損害。既然被告二同意被告四將車輛掛靠于自己名下,就不應再以此為理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