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侵權責任誰承擔交通事故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動車被掛靠人承擔什么責任機動車被掛靠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謂墊付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致人損害無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由與侵權行為人有特定關系的人依法承擔先行代為支付賠償金的民事法律責任。那么掛靠車輛侵權責任誰承擔交通事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掛靠車輛侵權責任誰承擔交通事故
根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機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動車被掛靠人承擔什么責任
機動車被掛靠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機動車被掛靠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理由有:
(一)、關于被掛靠人責任類型的四種觀點中,直接責任說(也稱為表見代理說)的不足之處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如果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乘客簽訂運輸合同,對于第三百一十八條 多式聯運的責任制度因該合同的違約責任,自應由被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掛靠人承擔。而機動車致人損害屬侵權行為,不存在代理的問題,無法適用表見代理。
另外,由于機動車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主要掌控權及運營收入大部分歸屬于掛靠人,被掛靠人對機動車雖然有一定支配權但很有限,對機動車的運行利益也只限于其所收取的管理費。因此將掛靠人排除為賠償責任主體是明顯不合理的。
(二)、對于墊付責任說,其缺陷在于既突破了法律規定,也不利于對受害人的保護。所謂墊付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人致人損害無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由與侵權行為人有特定關系的人依法承擔先行代為支付賠償金的民事法律責任。墊付責任類似于一般保證責任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即只有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償還的。才產生像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樣由墊付人負墊付責任的結果。
墊付責任適用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以侵第二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的收益權行為人無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條件,
二是墊付責任作為一種特別法定責任,除非勞動合同糾紛有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此種責任的場合,否第四條 合同自由原則則不產生墊付責任的問題。由于掛靠人的經濟條件千差萬別,一概確定由被掛靠人承擔墊付責任可能與當事人的經濟第二章合同的訂立狀況不符,某些情況下反而不利于對受害人的及時保護。
(三)、從擔保責任的理論角度分析,正是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由于被掛靠人非法出借運輸經營資格的行為,才使得掛靠人能夠披著合法外衣從事非法的掛靠經營活動,故被掛靠人允許掛靠人掛靠經營的行為,可以理解為被掛靠人對外擔保掛靠人具有運輸經營的資格;
因而,被掛靠人對外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可理解為被掛靠人就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方式掛靠人的掛靠經營行為向第三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而之所以將該責任定位為連帶責任,則是為了保證第三人的權利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按照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超過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辦理托運手續。得到更為妥善的救濟。在我國保險制度還不健全的情況下,連帶責任所具有的擔保價值,有利于充分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有限連帶責任的觀點雖表面上遵循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但卻在實質上違反了公平原則。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被掛靠者是有風險的,高收益的買賣都有高風險。一般只要是掛靠的車輛發生事故,被掛靠的公司一定會有連帶責任。不過屬于掛靠車輛個人責任的情況下,被掛靠的公司有權進行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