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出交通事故掛靠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導讀:
車輛出交通事故掛靠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一、什么是車輛掛靠車輛掛靠,為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并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對掛靠車輛的運營沒有支配權的,被掛靠單位僅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但私人自用非營業性車輛除外。那么車輛出交通事故掛靠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出交通事故掛靠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一、什么是車輛掛靠車輛掛靠,為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并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被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對掛靠車輛的運營沒有支配權的,被掛靠單位僅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但私人自用非營業性車輛除外。關于車輛出交通事故掛靠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輛出交通事故掛靠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一、什么是車輛掛靠
車輛掛靠,為了交通營運過程中的方便,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運營,并由掛靠者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
二、車輛掛靠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車輛掛靠在單位經營,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際經營人不能履行賠償責任的,車輛掛靠單位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由于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行事,造成一種屬于被掛靠單位的表面現象,所以對第三人產生了被掛靠方為掛靠者提供信用擔保的效果。賴以維系掛靠者與被掛靠者之間聯系的唯一因素是雙方的利益關系,即掛靠人向被掛靠人支付的掛靠費用,而被掛靠單位向掛靠人所提供的單位名義,因為第三人不一定了解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這種掛靠關系,而僅憑借對被掛靠單位信用的信任而與掛靠人發生聯系,①因此在對外關系上,第三人的商業信賴利益、人身和財產損害賠償利益應該首先得到保護,在目前對掛靠與被掛靠關系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從司法實踐上,應該判令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所從事的行為對被掛靠人發生效力,由被掛靠方對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與掛靠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當然,雙方可以在掛靠合同中,對此作出內部約定,如被掛靠方可向掛靠方追償由此支出的損失等。
三、法律規定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被掛靠單位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如何承擔責任的答復
甘高法【2005】311號
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5)酒中法研字第02號《關于掛靠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經我院審判委員會2005年12月27日第46次會議討論,答復如下:
被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并對掛靠車輛的運營有一定支配權的,承擔連帶責任;反之,則不承擔責任。被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對掛靠車輛的運營沒有支配權的,被掛靠單位僅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但私人自用非營業性車輛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