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單位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呢

導讀:
掛靠單位在這種情況下既不是肇事車輛的所有者又不是肇事車輛的受益者。因為它無法對掛靠車輛行使正常管理權和支配權掛靠車輛的使用權、受益權和處分權都由掛靠人獨立行使只要車輛所有者不違反國家強制性的規定掛靠單位無權進行干預。因為此種情形下掛靠單位只是機動車(肇事車)的“名義主體”。因而不能追究掛靠單位的賠償責任這也是合乎侵權歸責原則的要求的。那么掛靠單位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掛靠單位在這種情況下既不是肇事車輛的所有者又不是肇事車輛的受益者。因為它無法對掛靠車輛行使正常管理權和支配權掛靠車輛的使用權、受益權和處分權都由掛靠人獨立行使只要車輛所有者不違反國家強制性的規定掛靠單位無權進行干預。因為此種情形下掛靠單位只是機動車(肇事車)的“名義主體”。因而不能追究掛靠單位的賠償責任這也是合乎侵權歸責原則的要求的。關于掛靠單位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誰承擔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名義上掛靠而與被掛靠單位無運行利益分配之情形。掛靠單位在這種情況下既不是肇事車輛的所有者又不是肇事車輛的受益者。因為它無法對掛靠車輛行使正常管理權和支配權掛靠車輛的使用權、受益權和處分權都由掛靠人獨立行使只要車輛所有者不違反國家強制性的規定(如依法繳納營運管理規費等)掛靠單位無權進行干預。因為此種情形下掛靠單位只是機動車(肇事車)的“名義主體”。因而不能追究掛靠單位的賠償責任這也是合乎侵權歸責原則的要求的。
2、名義掛靠而與掛靠單位有運行利益分配之情形。個體運輸業主在車輛掛靠在單位時雙方基于約定由掛靠人向被掛靠單位支付一定的所謂的“提存費”或者“管理費”的在實踐中應當慎重把握在這些方面我國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仍未涉及根據侵權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原理我個人認為這種情況下可將掛靠單位視作“準收益人”如果機動車未參與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情況下在個體業主無力賠償或無力全部賠償的情況下為使受害人的經濟利益得到及時的補償而不致落空應由掛靠單位代為全部賠償或部分賠償而不適用免責這也是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