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掛靠方式從事運輸發生交通事故被掛靠企業應否承擔責任

導讀:
發生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觀主義原則。那么利用掛靠方式從事運輸發生交通事故被掛靠企業應否承擔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生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觀主義原則。關于利用掛靠方式從事運輸發生交通事故被掛靠企業應否承擔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利用掛靠方式從事運輸發生交通事故
2015年11月23日下午,趙*龍駕駛大貨車沿機場大道由西向東行駛,在人行橫道線上碰撞自右向左橫過道路的行人曹-操,造成曹-操受傷經搶救治療無效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趙*龍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曹-操不承擔事故責任。趙*龍駕駛的重型廂式貨車系營業性貨運車,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某汽車服務公司,實際所有人為劉備,雙方簽訂汽車委托服務協議(掛靠協議)。趙*龍系劉備雇傭的駕駛員。曹-操的近親屬起訴要求某汽車服務公司與劉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被掛靠企業應否承擔責任
本案涉及的是掛靠情形下的主體責任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司法解釋之所以做如此規定,原因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明確禁止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擅自向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人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而所謂掛靠,一般是指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被掛靠人向不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人或單位變相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被掛靠人明知或應知其該行為非法而仍然為之,存在明顯的過錯,同時,該行為也是對掛靠人進行道路運輸經營可能給第三人帶來危險的放任。其次,國家對道路運輸經營設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一方面是為了維護公共安全,降低車輛運輸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的危險,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證經營主體具有承擔風險的能力,保證第三人的權利可得到有效救濟。為打擊被掛靠人出賣、出租營運資質的非法行為,使我國對道路運輸經營所采取的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真正得以實施,讓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確有必要。再次,被掛靠人是法定的責任主體,掛靠只是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包括受害人在內的第三人對此無從知曉也沒有需要知曉的義務。發生事故后,受害人要求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符合民法上的外觀主義原則。因此,與其說被掛靠人是因為“掛靠”需承擔連帶責任,毋寧說其是因為轉讓、出借、出租了需特許的道路運輸經營資質而需更承擔連帶責任。




